和讯网消息 12月26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杭州喜洲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喜洲投资”) 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的行为,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喜洲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了解,证监会于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016年,证券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