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宝盈基金原督察长孙胜华状告宝盈基金的二审判决书,驳回孙胜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孙胜华诉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工资收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2月,上诉人孙胜华被宝盈基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孙胜华认为,自己被开除属于公司高管打击报复,同时其认为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因此,孙胜华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请求判决宝盈基金公司恢复履行孙胜华与宝盈基金公司的劳动合同;请求判决宝盈基金公司赔偿孙胜华的工资收入损失逾200万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孙胜华曾经实名举报公司总经理操纵股票。
据判决书显示,孙胜华表示,本案真实内情是孙胜华在宝盈基金工作时(任督察长),向公司股东及相关部门举报宝盈基金总经理汪钦涉嫌犯罪的材料,遂遭到时任总经理汪钦的打击报复。宝盈基金以其旷工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打击报复,旷工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再次审理该案时,庭审质证明显与判决结果不相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据孙胜华举报,汪钦在2015年股灾发生前后,安排专户(大客户及其利益者)资金提前埋伏,并指示基金经理在2015年9月9日开始利用公募资金(散户的钱)大举拉抬股票,股价拉至高点,大客户兑现出逃,公募小散套牢,利益输送顺利完成。短短8天时间,输送利益高达9800多万元。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基金净值在短时间内从1元跌到不足0.6元,当时孙胜华身为督察长,必然要对公司少数高管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汇报、举报。汪钦从中铁信托纪委书记解某某(中铁信托为宝盈基金股东)处了解到孙胜华实名举报后,以迟到、旷工的理由开除孙胜华。孙胜华认为提交的证据都是事后编排的,也是自相矛盾的(宝盈公司提供给工会证据是孙胜华累计旷工83个工作日,迟到89次,到仲裁的时候,说旷工40天,到一审的时候,又说是39天)。
此外,孙胜华认定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曾参与过一审的主审法官不应在立案再审时参与审理,且存在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采信非法证据,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等行为。
宝盈基金在二审中辩称:一、孙胜华提及关于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孙胜华作为专职律师,无论是广东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还是其执业地北京的大量生效判决,均认为专职律师依法不能另行兼职,其隐瞒身为专职律师的事实而入职宝盈基金公司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为无效,其基于劳动关系所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三、即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认定,孙胜华的各项上诉请求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孙胜华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宝盈基金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孙胜华的缺勤情况。孙胜华认为宝盈基金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是宝盈基金公司单方制作,并未经其确认,但并未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来推翻宝盈基金公司的主张。且孙胜华在本案中也承认其作为公司高管,经常会外出,公司不要求其强行打卡。但从《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来看,《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孙胜华作为公司员工,即便是高管,也应当受该制度的约束。
二审法院认为,孙胜华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宝盈基金公司依照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孙胜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胜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