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黄鹏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悉,黄鹏现任恒越基金董事长,2011年10月至2017年8月曾担任为中海基金总经理,但在离任后的2017年10月,因不满于中海基金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未发放完全工资和年终奖等薪酬问题,黄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中海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4,447.86元、支付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资84,597.70元。
而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满意,2018年3月及10月,中海基金、黄鹏先后向法院提起两次诉讼,但两次诉讼均以黄鹏败诉告终。
涉及金额超200万
事情要从2007年开始说起。
2007年10月2日,黄鹏入职中海基金工作,2011年11月,中海基金董事会作出“关于中海基金总经理黄鹏工资及奖金的决议”,核定总经理黄鹏的薪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固定工资即年薪(138万元。其中,70万元为基本年薪,按月发放;68万元为考核年薪,当年年底发放);第二部分,根据董事会年初设定的公司绩效目标及年末考核结果确定的绩效薪酬,绩效薪酬的70%当年发放,余下的30%部分次年年底发放。以上薪酬方案自2011年10月起执行。
2014年10月11日,中海基金与黄鹏签订期限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约》,约定中海基金聘任黄鹏在上海从事总经理岗位工作,黄鹏在此声明并确认,如在中海基金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期内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黄鹏将自愿放弃并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中海基金支付该考核期内任何金额的奖金以及以往历次考核期递延发放的奖金,但中海基金明确承诺或曾经承诺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支付的奖金除外。本聘约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等。
2015年8月11日,经黄鹏同意并签发,中海基金下发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中层管理岗位以上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实际绩效奖金分两年发放:当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70%,次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30%。2017年4月,中海基金根据上述“绩效考核办法”发放了黄鹏2016年绩效奖金(年终奖)的70%约计295万元,剩余30%的绩效奖金(年终奖)未予发放。
2017年4月28日,黄鹏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海董事长及董事会董事提出辞职申请,后于2017年8月22日离职,中海总经理由黄鹏变更为杨皓鹏。此外,黄鹏离职前除担任中海基金总经理外,还担任中海基金法定代表人。
但因不满于中海基金的年终奖发放,2017年10月25日,黄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中海基金:1、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2、支付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4,447.86元;3、支付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4、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资84,597.70元。
2017年11月13日,上述仲裁委员会亦立案受理了中海基金的仲裁申请,中海基金仲裁要求黄鹏支付违规发放工资产生的损失396,667元。
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日作出裁决,裁令中海基金支付黄鹏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资84,597.70元、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4,447.86元,而对中海基金的请求以及黄鹏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
中海基金、黄鹏对该裁决均不服,遂引发本诉讼。
黄鹏遭遇两次败诉
2018年3月,中海基金、黄鹏先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先起诉的中海基金为原告,以后起诉的黄鹏为被告。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2016年年终奖、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均属双方所约定的固定薪酬之外的额外奖励,应否发放应根据中海基金针对该两笔奖励所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以及双方之间的特殊约定综合判断。
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海基金2015-2017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层管理岗位以上人员的实际绩效奖金分两年发放,当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70%,次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30%;如员工主动离职的,则递延的绩效奖金部分可不予发放。
基于此,虽然中海基金依据上述办法曾在2017年4月发放了黄鹏2016年度绩效奖金(年终奖)的70%,但鉴于黄鹏于2017年8月因主动辞职而与中海基金解除了劳动合同,故中海基金依据上述办法于2018年初不再支付黄鹏剩余的30%的2016年绩效奖金的做法并不违反所规定的发放条件。
同理,黄鹏虽然被纳入2015年专项激励计划的核心员工名单,并被确定其可享有的该年度核心员工奖金数额为691643元,但2015-2017年度“激励实施办法”中也明确了该专项奖金正式发放前,对于系统内工作调动以外的任何情形的离职员工原则上均不再发放。据此,中海基金不予发放黄鹏2015年专项激励计划奖金69万余元的做法并不违反其规定。
不过法院也指出,中海基金2017年8月22日与黄鹏解除劳动合同后,中海基金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均未退还黄鹏劳动手册及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原件,应属延迟为黄鹏办理退工。中海基金应予支付延迟办理退工的经济补偿,同时,中海基金应支付黄鹏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报酬。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中海基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鹏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2000元,支付黄鹏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报酬80000元;但中海基金无需支付黄鹏2016年年终奖差额约126万元,另外,驳回中海基金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黄鹏的反诉讼请求。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黄鹏于2018年10月再次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黄鹏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