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袋账户采用完全封闭运作模式,不允许申购赎回,侧袋账户份额不享有表决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昨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公募基金引入侧袋机制,将进一步丰富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人管控和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防范先赎占优等行为,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利,也能为产品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侧袋机制,是将难以合理估值的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账户中独立出来、形成侧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其他基金组合资产存放在主袋账户的机制。近年来,债券市场陆续出现信用风险事件,个别开放式基金因持有的某个债券发行主体发生负面事件,叠加该债券流动性缺失,将导致基金管理人难以根据公开信息合理确定债券价值;这种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存在不确定性,如继续办理申购赎回,可能因净值高估或低估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启动了《指引》的起草工作。
《指引》共十七条,对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申赎和投资安排、持有人大会表决权、费用支出、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强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各类参与主体的相关责任。
《指引》指出,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启用侧袋机制。特定资产包括了三类,一是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是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是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指引》明确,当组合资产可以及时、准确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估值而非启用侧袋机制,当特定资产持有占比超50%时,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另外,侧袋账户采用完全封闭运作模式,不允许申购赎回,侧袋账户份额不享有表决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指引》还强化了启用侧袋机制的监督制约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一是启用侧袋机制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二是启用侧袋机制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三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持续跟踪分析侧袋机制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