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到银行买代销的基金亏,最后损算谁的?
近日的一份判决让整个行业都炸了锅,因为按照判决看,客户也有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小券梳理后认为,这起判例对整个行业有很重要的意义,希望大家看仔细,一定要符合规范来做业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民事裁定书,中国建设银行(601939)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简称“建行恩济支行”),就与申请人王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不服法院判决结果申请再审。
建行恩济支行两次败诉,再审申请被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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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的基金亏损率
根据一审裁判书显示,事情追溯到2015年,王翔出于信任通过建行恩济支行理财经理推荐,购买了价值96.6万元的理财产品。
2016年,王翔因需要用款决定赎回时,得知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为第三方发行高风险产品。2018年3月28日,王翔将基金赎回,金额为38.95万元,本金亏损57.65万,亏损率为60%。
据裁判文书显示,王翔此前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而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工作人员从未向王翔告知并解释该理财产品为第三方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同时没有相关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流程。
业内人士对小券提到这一细节,认为建行恩济支行工作人员未告知王翔该产品是第三方发行的股票型基金,也没有做相关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流程。他们一直认为,这样的工作疏忽或者流程未能规范,也是建行恩济支行败诉的关键。
对此,法院认为建行恩济支行在本次基金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重大过错。建行恩济支行的错误行为直接造成王翔财产发生巨大损失。最终判决建行恩济支行赔偿王翔亏损的57.65万元,并支付其相应利息。
客户购买基金产生亏损,最后由代销机构赔偿所有,这笔账简直为业内罕见。
对此,建行恩济支行不服原判,多次上诉。
然而,再次申请被直接驳回,结果不变。2019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建行恩济支行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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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恩济支行存在重大过错
不过在这场交易中,真的是建行恩济支行的错吗?
根据建行恩济支行的辩解,与王翔根本不存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建行恩济支行只是提供购买产品相关服务。同时王翔是资金实际使用方,建行恩济支行没有将其占有和使用,不能承担利息损失。
同时还指出,王翔曾多次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不能将其亏损基金归责于建行恩济支行,产品盈利归于自己,不符合事实。
除此之外,王翔作为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有高于社会普通人金融投资专业知识,具有相对丰富的投资经验。
对此王翔回应称,建行恩济支行混淆了法律专业知识与证券投资专业知识的界限。王翔作为金融审判人员,也许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对法律风险有较高认识,但并不代表其对证券投资具有高于常人的认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购买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曾对王翔进行风险评估,显示“大部分投资于存款、国债等,较少投资于股票基金等风险产品”;“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资产稳健增长”“本金10%以内的损失”等内容,风险评估被判定为稳健型。
同时在基金购买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也并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
王翔购买的理财基金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产品,建行恩济支行为其代销机构。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建行恩济支行对基金的风险评估缺乏客观性,王翔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已经超出了王翔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行恩济支行属于不当推介。没有按照金融监管要求书面确认王翔主动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建行恩济支行主动向王翔推介该基金,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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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赔偿并非刚兑
不过,对于发生基金亏损这种事情,投资界可以说很是常见了。而代销机构全额赔偿却是少之又少。
对此,盈科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告诉小券,在此案例中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对外赔付投资者损失系其在代销过错中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即卖者未尽责原因导致,与银行需“刚兑”是明显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盈科上海分所周亚珠律师还告诉小券,全额赔付不等于刚兑,如果银行在履行代销业务中均尽到相应责任,则无需对外承担责任。而刚兑是不需要认定银行是否尽到自身责任,只要投资者损失,银行都要赔付!
同时Morningstar晨星(中国)研究中心总监王蕊认为,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所以这次案件会推动资管行业的进步,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从代销机构角度出发,代销产品需要坚持审慎的原则,做好投资者与产品风险的匹配,并且要告知投资者基金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做到卖者尽责。她还进一步表示,不仅针对公募基金,未来所有资管产品都应该更加透明化。
作为高院终审案例,也给资管行业敲了警钟。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负责人贾志表示,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基金代销机构要严格执行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准确的识别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基金销售机构,一味的追求“客户体验”而“优化”基金销售流程,是不负责任的。
百万基金一半亏损,代销机构全额赔偿,面对此事最终判决,你是如何来看待的,请发表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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