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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没做好 客户巨亏代销行全赔

时间:2019-08-28 17:59:58

中国基金报记者吴君

近期,一桩客户所购基金亏损,将代销银行告上法庭、全额获赔本金和利息的案例引发行业关注。时值《会议纪要》发布,多位律师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将就此打开新局面。

根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文书,2015年6月,王女士经建行北京恩济支行工作人员推荐,在该行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认购金额为96.6万元。2018年3月28日赎回时,亏损超过57万元。王女士将建行恩济支行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本金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定,银行向王女士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且未向王女士说明基金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情况,推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判决建行恩济支行赔偿王女士损失576481.9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建行恩济支行不服判决,一再上诉,被北京高院驳回。

针对此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毅超认为,资管产品销售方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经常出现不当履行的情形,如未充分披露风险、未适当推介,甚至诱导欺骗投资者,必须在司法审判这一最后关卡予以规制,本案具有代表性意义。同时,该案也具有特殊性。作为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在向产品销售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时,需依具体证据举证,证明具体投资行为中责任主体的过错、行为、后果、因果关系,而各投资行为具有特殊性,具体到本案,与“刚性兑付”不是同一概念,不具有普适性,更不代表投资者在出现投资亏损后,都可以主张销售方承担责任。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表示,从本案裁判的结果和法理逻辑来看,法院实际已经适用了《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金融产品的发行人、代销机构必须充分重视、不能掉以轻心,按照文件规范业务刻不容缓。

多位律师认为,相关案例的审判和《会议纪要》落地,将对解决适当性判罚难题给出指引。

高毅超表示,最高院发布的《会议纪要》对卖方适当性义务、责任承担方式、举证责任分配、说明义务标准及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等关键问题做出了一揽子规定,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突破。基于司法现状,不出意外的话,该纪要将成为司法审判系统对金融资管领域的指导性意见。未来的金融资管行业如何顺势而为,约束并完善自身,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刘洪蛟认为,《会议纪要》及上述案例告诉大家,破除刚性兑付不等于不再担责,对待业务要严格按照合规要求,如严格履行投资者、产品测评及做好匹配、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并保存记录、证据等,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产品发行人、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金融产品的发行人、代销机构的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推销产品时,操作细节和存留记录、证据等不能马虎,《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销售机构,销售机构业务人员简单的口头说明但缺乏录音、录像等证据,遇到争议,将存在举证失败而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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