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应当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8月19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7北京年会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发表了题为“落实《基金法》迎接大资管”的主题演讲,阐述了关于资产管理行业法治化的思路和认识。
资产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循 《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
洪磊表示,《基金法》是规范信托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行业依法监管的根基,对行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洪磊说,以公募基金为例,《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原则、双重受托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督管理安排。其中,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双重受托制度是《基金法》独有的制度安排,为基金资产保持独立性、防止资金混同、防范利益冲突提供了切实保障。基于信托责任的制度化安排使公募基金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最充分、市场最规范、系统性风险因素最少的资产管理行业,树立了大众理财服务的标杆。
洪磊同时指出,《基金法》也是私募基金开启规范发展的奠基性法律。在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私募行业的成功实践也证明,《基金法》有充分的实践基础成为统领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大法。
“未来,全社会资产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循《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通过统一有序、规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管理,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发展。”洪磊称。
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在洪磊看来,在推动自律管理实践和规则体系建设过程中,《基金法》是行业发展的准绳,但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少准确把握:一是基金的内涵与边界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职责不清、利益冲突、明股实债等问题的严重困扰,给市场和监管带来较大风险;二是对私募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尤其是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界定清楚;三是募集职责与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洪磊表示,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同时承担了募集和投资管理两项职责,但在实践中,同时从事募集与投资管理活动的机构并不多,更多的情况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募集行为主体与募集责任主体发生分离,募集人受托责任履行不到位是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因素,不利于行业长期发展。
针对如何落实《基金法》,洪磊呼吁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并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更好发挥基金管理人的募集与投顾两种职能。
“应当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的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洪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