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其6个配套方案。其中,量化问责是一大亮点。根据方案,问责细化到发现问题的数量,逐级对区县、地市“一把手”一一问责;若空气质量不降反升,最高可问责地级市委书记。
此次发布的方案出现多个“首次”,如首次针对京津冀秋冬季污染制定专门方案;首次提出了量化问责概念;首提“双降15%”目标等。每个“首次”都是大气污染治理创新的生动体现,既折射出治理的复杂性,也说明有关方面不断发现问题,创新治理的方式方法。
其中,首次提出的“量化问责”,让人耳目一新。近年来,“问责”已成为环保等多个领域治理的利器,但提出“量化问责”概念尚属首次,意味着今后环保问责将会更加精准。首先,“量化问责”明确了重点对象,即“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问题。这一指向很明确,就是在倒逼各级政府在热点、难点问题上精准发力。
同时,将问责事项分为“任务型”和“结果型”。前者是指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或通过强化督查或巡查再发现有新问题的,根据发现问题的多少,问责相关领导。后者则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排名后三位的,根据改善目标比例问责相关领导。不难看出,这种“量化问责”几乎没有弹性空间,可有效打消某些地方官员的侥幸心理。而这也应该成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改革方向之一,即该不该问责、该问责谁、怎么问责都具体量化,消除在问责过程中玩猫腻的空间。
不过,笔者也认为,问责制度的改革创新仍然在路上。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例,例如,目前最高将问责地级市委书记,今后会不会问责省部级官员?再如,在“任务型”和“结果型”问责之外,能不能有“过程型”问责――即根据治理过程及时问责,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总而言之,期待问责领域的不断创新,只有紧跟时代发展的车轮,问责才能成为治理和改革的有效推动力。可以肯定的是,精准问责是未来趋势,而量化问责是精准问责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