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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基金原基金经理李涛“老鼠仓”交易 获刑2年被罚50万元

时间:2017-11-02 22:12:23

建信基金原基金经理李涛“老鼠仓”交易
建信基金原基金经理李涛“老鼠仓”交易

和讯网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李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判决书。李涛在担任建信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实际控制他人账户先于基金账户进行“老鼠仓”交易,期间累计交易金额逾3亿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判决书显示,李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李涛利用担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基金经理,负责管理该公司“建信优选成长(530003,基金吧)基金”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李”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103支,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卖出金额共计3841万余元,获利金额共计18万余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涛使用“谢渝”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102支,买入金额共计1.8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9700余万元;使用“邱俊生”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24支,买入金额共计2300余万元,卖出金额共计9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涛作案后于2014年11月14日被查获归案,李涛的家属主动退缴237.27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京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涛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故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涛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37.27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李涛的上诉理由是:其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有坦白情节,主动要求家属退赃,且本案中获利额较小,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表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上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有误导致量刑畸重,应当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和量刑均衡的原则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二审重新判决,以李涛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金额不变。并指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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