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私募机构的自查整改有了明确的指引。此次通知对自查整改的范围、财务报告依据以及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均给出了明确的说明,并对相关私募机构下达了完成整改的时限。全国股转系统表示,挂牌私募机构要在今年11月10日前提交整改报告及主办券商核查报告,股转审查后在指定披露日统一披露。对于未提交或不符合整改条件的将被强制摘牌。
去年5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新三板私募机构新增了八个方面的挂牌要求。这也被称为私募“新八条”。根据规定,挂牌私募机构要在一年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否则将被强制摘牌处理。今年5月,全国股转系统对私募机构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检查时发现,私募机构对自查条件的相关细则和指标计算口径理解存在偏差。今年6月2日,整改最后期限推迟。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指出,由于各私募机构递交的自查整改方案口径不一致,将进一步研究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
此次通知作为对“新八条”的补充和细化,明确了需自查整改的挂牌私募范围为2016年5月27日“新八条”发布之日,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挂牌私募机构的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和类型的认定,以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为准。
对于收入占比指标,股转系统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口径,并要求涉及收入占比的计算,以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关于收入占比指标的计算口径,在此前的挂牌私募管理规定中要求,“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但并未说明“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和“收入来源”的计算口径。此次通知明确规定:“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跟投收益”;“跟投收益”的计算口径应以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20%部分带来的收益为计算依据;“收入来源”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