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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时间:2017-06-01 21:04:22

5月31日,从本溪市交管部门获悉,为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及时救助,《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正式实施,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三种情形下,受害人均可向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使受害人在不能及时从交强险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那么,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肇事责任人就可以逃脱费用支付责任了吗?当然不是,据了解,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10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25个工作日内偿还垫付费用。

本溪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

目前,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在该市的11个交警大队设立了社会救助工作站,主要负责受理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的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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