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商所在上海专门举办“大商所2018试点项目说明会”解读2018年支持期货公司开展场外期权和基差贸易试点的思路、通知要求和具体流程,推动试点项目顺利开展。
开展场外期权试点
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场外期权已成为企业运用期货市场的又一创新手段。场外期权可以由企业提出需求,由风险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专业机构设计产品,灵活定制、策略丰富,并且能够节约资金成本,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满足企业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综合降低企业风险管理成本。对于行业龙头企业,场外期权产品易于理解、风险可控等“类保险”特点,一定程度上可以打消企业利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的顾虑。对于中小企业,场外期权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资金占用明确、可控,在不投入大量精力建设团队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参与期货市场的目的,有利于突破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障碍,降低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成本。
2017年,大商所支持开展工业品场外期权试点项目15个,为鞍钢、华菱、旭阳等行业龙头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实体企业借助试点机会,梳理业务流程,并尝试多种避险方式。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利用期货市场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大商所在今年的场外期权试点中,进行了多方面优化和创新。一是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支持项目数量,提升试点项目的影响力和关注度。二是采取市场化支持模式,支持额度与实际发生的权利金挂钩,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三是继续引入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参与项目,发挥其在融资、交易、通道等方面的优势,拓宽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渠道,促进金融跨行业融合,构建优势互补、分工专业、竞争充分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根据通知,2018年场外期权试点涉及14个品种,其中工业品包括焦煤、焦炭、铁矿石、PVC、PE、PP。通知规定,PVC、PE、PP单笔场外期权最低现货量需达到1000吨,焦煤、焦炭需达到10000吨,铁矿石需达到20000吨。试点申请主体要求为有资质开展商品场外期权业务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除化工品种外,试点服务对象要求为生产或消费环节的实体企业,且该企业规模与试点单笔场外期权最低现货量要求相匹配,同一家实体企业最多只能参与一个试点项目。试点项目期权产品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
根据通知,每家期货公司最多可备案3个项目,每家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最多可备案2个项目。通过备案的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半个月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开展基差贸易试点
打造产业服务新模式
对于实体企业而言,基差贸易是推动现货企业和期货市场有效对接的“融合点”。基差贸易模式不仅能够满足贸易双方灵活多变的谈判需求,更具有延期定价、减少价格风险、锁定成本和利润、规避基差风险等优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成为基差制定方或点价方,并根据需求选择灵活的点价期与交货期,引导上下游贸易模式不断优化和完善。同时,基差贸易使企业可在不直接参与期货的情况下利用期货价格,为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利用期货工具拓展经营模式提供了新路径。
据了解,大商所2017年首次推出基差贸易试点,并初见成效,共有5个项目完成评审,涉及22万吨铁矿石和1万吨焦炭。参与试点的8家实体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涵盖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贸易企业、焦化企业和钢铁企业,价格基准地和非基准地区的企业等多种类型,试点中均以“期货价格+基差”作为贸易价格,用基差贸易替代原有的长协或一口价,并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
今年,大商所进一步加大试点支持力度。品种方面,在原有焦煤、焦炭、铁矿石3个品种的基础上,新增PVC、PE、PP,试点品种达到6个,涵盖了大商所黑色系及化工期货。试点企业方面,坚持引入影响力突出、规模较大的行业龙头企业参与,推动形成行业典型示范效应,扩大基差贸易的影响力。
根据试点要求,贸易双方以大商所试点品种期货价格为基准,签订基差贸易合同,用期货价格进行定价,并在期货市场有对应的交易行为。同时,申报主体为期货公司,试点服务对象为开展基差贸易的双方,其中至少有一方为实体企业。
该试点同样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工作流程。申请事前备案的单位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大商所审核后向申请主体反馈备案审核结果。通过备案的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月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