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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豆粕期权规则解读系列之三:豆粕期权行权价格间距及合约挂盘方式

时间:2017-05-06 10:45:52

大商所豆粕期权规则解读系列之三:

合理设定行权价格间距 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详解豆粕期权行权价格间距及合约挂盘方式

近日,证监会发布新闻,市场热盼已久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豆粕期货期权(以下简称“豆粕期权”)合约将于3月31日正式上市。作为我国境内首个上市的商品期权品种,豆粕期权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和精细化的风险管理工具,进一步完善国内风险管理市场体系。围绕市场普遍关注的行权价格间距、挂盘方式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大商所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一时间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为满足期权交易需求、提高期权定价效率,大商所规定豆粕期权行权价格范围应覆盖其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如果期货价格波动,行权价格范围不能覆盖标的期货价格的1.5倍涨跌停板幅度时,交易所将增挂期权行权价格,确保当天交易中挂盘的期权合约能覆盖标的当日价格波动,即使在期货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仍能给市场提供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利于客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行权价格的合约,满足多样化需求。

该负责人介绍,行权价格间距是指具有相同标的期货合约的同一类型期权合约,其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作为期权交易的重要指标,行权价格间距对期权交易的活跃程度有着直接影响。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豆粕期权上市初期的平稳运行,大商所借鉴国外成熟期权市场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商品期权发展初级阶段的市场需求和豆粕期权特点,在现阶段采用分段式行权价格间距,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固定行权价格间距不考虑不同到期月份、行权价格和期权类型等因素影响,便于交易所确认行权价格及其间距,因此为国外成熟期权市场广泛采用。

对豆粕期权行权价格间距具体数值的选取,该负责人表示,大商所在综合了国外相同品种的相关性、国内标的期货价格、同类期权的挂盘数量以及标的期货价格波动值等因素,在不同标的价格区间采取成倍数关系的分段式行权价格间距,并确定行权价格间距的具体数值:期权行权价格不高于2000元/吨时,行权价格间距为25元/吨; 期权行权价格在2000元/吨至5000元/吨之间时, 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 期权行权价格大于5000元/吨时, 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元/吨。有效避免行权价格间距过大而不利于客户找到合适期权合约,同时也避免行权价格间距过小而导致成交量和持仓量的分散、降低交易活跃度。

例如,某日M1801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3000元/吨,当日停板幅度为5%,则当日期权行权价格范围是2750元/吨至3250元/吨,以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计算,交易所将挂盘11个看涨期权合约和11个看跌期权合约。

该负责人表示,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以及期权合约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盘新的期权合约。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市场实际情况,大商所豆粕期权挂盘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保证有实值、虚值和平值期权可供交易。二是合约数量应当适量,既能够保障单一期权合约流动性,又利于客户在期权合约之间以及期权与期货合约之间构建组合策略,提高避险效率。三是以成交作为触发期权合约上市流程的依据,新上市期货合约有成交后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挂盘相应期权合约。有利于明确期权挂盘时间,保证期货合约有交易,为期权定价提供依据。

新上市期权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期权的理论价格,由交易所根据BAW美式期货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并公布。依据有关规则,交易所可以对无成交无持仓的上市期权合约摘盘,但在豆粕期权的上市初期,暂不对无成交无持仓的期权合约摘盘。

该负责人表示,期权在我国属于新兴金融衍生品,期权市场刚刚起步、尚不成熟,在这种条件下不适于推出复杂期权,初期期权产品设计宜以简单易行为主,有利于豆粕期权上市的平稳运行。相关市场人士表示,大商所对豆粕期权合约及规则的设计遵循稳健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在提高市场交易便利性的同时,严控各环节风险,为豆粕期权上市的平稳运行起到制度性保障。豆粕期权上市后,将在构筑我国农产品(000061,股吧)风险对冲体系方面发挥先导作用,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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