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就修订整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制度包括放宽准入条件、扩大投资范围、优化托管人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根据新规,未来QFII、RQFII可投资商品期货、期权等。
据了解,我国于2002年和2011年先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试点。两项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对引进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扩大,现行QFII、RQFII制度在准入条件、投资运作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为解决QFII、RQFII制度存在的问题,实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证监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整合,形成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合并两项制度。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整合有关配套监管规定,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
二是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数量型指标要求,保留机构类别和合规性条件。同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
三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新三板、债券回购、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此外,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四是优化托管人管理。明确QFII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的衔接要求,不再限制QFII聘用托管人的数量。
五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在《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中,明确提到将QFII、RQFII的投资范围扩大至包括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和期权等在内的品种。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将更有利于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在全球的定价能力。
据了解,目前,境外资金已经是A股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相较之下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开放程度依然较低,不利于我国大宗商品发挥全球商品定价的功能。
申万研究所表示,相比于之前只有股指期货可以投资,此次开放QFII和RQFII准入商品期货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将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外资参与度。
国投安信期货总经理戈峰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新增商品期货及期权还可以让机构灵活使用对冲工具,从而使得交易策略立体化多样化,提升市场效率。
戈峰还表示,从我国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新增商品期货及期权可以使国内期货市场增加有全球视野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或能使商品期货的定价更加合理有效,更便于产业客户使用期货工具。
坤西金融研究院院长认为,《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表明了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为了吸引境外投资者,近期资本市场改革步伐在明显加快。一方面,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无论是权益类资产还是商品类资产都对境外投资者有吸引力,放宽外资投资标的限制,有助于激发外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国内期货、期权新品种的不断推出,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不但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更可以借助境外投资者的经验,优化相关品种定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