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客户甲于2015年11月至12月间的三个交易日内,在某品种期货合约上自成交各1手,造成某品种期货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累计大幅下跌。客户甲上述交易行为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郑商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证明客户甲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甲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案例二:2016年3月的两个交易日内,客户乙在某品种期货合约连续4次实施自成交行为,共计4笔8手。客户乙自成交行为造成上述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大幅下跌。客户乙上述交易行为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郑商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证明客户乙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乙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2个月并没收其违规所得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业内人士认为,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而自成交行为,是一种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的行为,自成交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自成交完成的交易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相反却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碍,属于一种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必须受到惩戒。上述案件仅仅是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两件个案,其不具有普遍代表性,期货市场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案件的手段多样、违规方式不一,不可能以案例形式全部罗列。期货市场参与人实施的所有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