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后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将在中国资本市场正式实施。这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避免在销售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不匹配的投资群体,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增加了一道防护墙,将倒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理性经营、规范经营、合规经营,促进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一直在探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陆续在创业板、股转系统、基金、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等多个市场和产品领域建立起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因基本上是在投资门槛上做限制,难言全面、系统。此次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出台,从信息披露、交易制度、资产管理、民事赔偿等方面建立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在建立产品与投资者之间有效的适配体系,力求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保障其自主投资选择权利,从而实现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的目标。可以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打通了整个证券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 具有基础性地位,发挥着中枢性作用,是一种底线式要求,从而促进形成投资者保护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
从根本上来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更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义务,他们不仅要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而且还要判断产品风险等级对产品给予分级,短期内确实会增加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量,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这对经营机构来讲,并不是时点性要求,不是一劳永逸,不是在某一个时点做了某一个动作就万事大吉,而是时期性要求、持续性要求,机构要始终确保经营活动符合适当性要求,服务好客户,服务好投资者。在此过程中,投资者也需建立“买者自负”的意识,准确完整地披露自身信息,在充分的风险揭示面前,谨慎地审视自身投资条件,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交易,更不是像市场误读的那般为了“去散户化”,中小投资者的交易自由选择权是被充分保护的,除特殊情况外,普通投资者可以选择风险类别不同的产品。给合适的投资者匹配适合的产品,只因为普通投资者对于市场的认知、产品的理解、风险承受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在金融市场瞬息万变、产品种类多样、结构日渐复杂的情况下,需要证券经营机构履行好适当性匹配责任,依据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匹配合适的产品,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总体来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要求经营机构修好内功,提高竞争力。随着制度的正式落地,这将对我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格局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