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再升级
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受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从严监管持续升级。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将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的《暂行条例》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期货日报记者查阅《暂行条例》说明全文发现,条例共包含十一章58条,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各方面,其中还包括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暂行条例》表明,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其中所称私募基金从当前私募基金规模情况来看,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两大类私募基金。
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要求方面,《暂行条例》规定了管理人需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列举了不得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形。明确了管理人的职责,规定管理人不得进行利益输送。要求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基金行业协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注销登记。同时规定托管人也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明确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人应当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等。
对于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暂行条例》主要突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并在募集完毕后需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承诺保本。管理人、销售机构还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此外,就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方的信息提供义务,《暂行条例》明确了管理人、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运行过程中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种类,并规定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了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并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及风险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暂行条例》中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基金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事实上,早在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就被列在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中。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行业长期以来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公开、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乱象问题,确实急需立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