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伴随改革开放进程,我国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在服务国民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5年来,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数量翻倍,并新增了两个商品期权,市场保证金规模增长近两倍,总成交量增长近3倍。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
回溯过去,我们能够清晰看到法规制度建设和监管改革在期货市场发展和创新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近5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稳字当头,在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保持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坚持“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基础制度建设成就斐然,监管有效性显著提升,很好地保障了市场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期货法制定进入关键阶段
完善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期货法作为期市位阶最高的法律,目前在我国是缺位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原理事长桂敏杰认为,期货市场是规则导向的市场,其市场法规制度设计直接关系到市场运行质量的提升和功能的有效发挥。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于关系期货市场长远发展的期货交易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缺乏规定。加快推动期货法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细数我国金融市场立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早已落地,有的甚至已经历多次修改,而期货立法因某些原因一拖再拖,致使期货市场发展囿于法律层级而面临诸多挑战,未来期货业创新发展急需更高位阶的期货法予以保驾护航。”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对期货日报记者说。
多位业内专家一致认为,期货法立法“窗口期”已至:一方面,国际期货市场发展演变规律和我国期货市场20多年的实践为立法了提供基础;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国际化“如箭在弦”,场外市场发展方兴未艾,期货经营机构创新业务焕发勃勃生机,市场和行业比任何时期都更需要一部高阶法律发挥引领、规范、保障、推动和促进的作用。在胡俞越看来,期货市场应通过期货立法实现发展理论的突破与升华,凝聚行业内外共识,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值得一说的是,过去5年,期货立法取得了积极进展。从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期货法列入立法规划,到同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期货法起草组,再到2014年11月期货法草案形成第二稿,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把制定期货法列入预备级研究论证项目,表明期货法制定进入了关键阶段。目前,有关方面正抓紧调研和起草,视情况在今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立法工作应紧扣适用性、前瞻性原则,条款设计应突破创新,在现实性和超前性方面寻求平衡。”胡俞越建议。
另有业内专家建议,作为期货及衍生品的基本法,期货法应争取在更高层面上重点完善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法律制度,而不必拘泥于具体细节,一些细节可以通过法规及部门规章加以补充。
适当性制度多维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也是近年来期货市场法规制度完善的一个亮点。今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进一步细化了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定,各家期货交易所也制定了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2009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促进了相关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当前,在资本市场中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当其时。”胡俞越说。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如此评价:《办法》和《指引》将引导期货行业更加规范管理、自律经营、专业化运作,是对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将进一步推动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发展,促进市场功能高效发挥。
“《办法》和《指引》在明确证券期货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明确经营机构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的“应当为”时,也明确了经营机构因其违反办法而应受到的处罚,体现了义务和责任的充分统一,是一部有力量的立法,是充分体现“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精神的一部有牙齿的立法。”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对期货日报记者说,“《办法》和《指引》为证券期货市场规范经营机构与投资者金融服务关系提供了明确有力的规范依据,从此,经营机构应脚踏实地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肩负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从而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繁荣创新发展。”
“从《指引》内容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买者自负"向"卖者有责"的转变。”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授薛智胜表示,这种转变的背后是期货市场新业务、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投资专业性、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增强,投资者和经营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平衡。他认为,《指引》通过具体制度为期货经营机构设置了一系列义务及其相应责任,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尊重和保护。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学会表示,从司法实践看,适当性制度是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双重保护: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超出自身风险等级的产品,需履行适当性程序,提醒买者自慎;对金融机构而言,不得主动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强调卖者有责。这平衡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将促进市场更加公平。
“五位一体”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除夯实制度基础外,我国期货市场取得的巨大进步,与市场监管有效性的提升密不可分。
在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五位一体”的监管协调工作机制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提升监管有效性、防控市场风险的道路上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为期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作为期货市场的第一道“守门人”,期货交易所在“五位一体”监管体系中的角色逐步清晰。今年年中,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一线监管职能的指导意见》, 强化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促进期货交易所主动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打击违法违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交易行为。
一直被业内称为市场“电子眼”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自2006年成立以来依托数据大集中优势,对期货市场实施全方位监测,及时防范个体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在出现风险苗头时协助证监会、交易所及时化解风险。“统一开户”确保了期货市场客户全部实名。“保证金安全存管”确保了期货市场客户资金安全。“期货市场实时监测监控”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期货经营机构动态监管”维护了期货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
作为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期货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在宏观和微观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起到“传送带”“分流器”和“上传下导”的作用,为期货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自律监管环境。“上传”方面,中国期货业协会通过开展行业调查和信息统计,及时向上反映市场动态、行业机构业务需求,为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监管制度提供了有利依据。“下导”方面,有关监管政策出台后,中国期货业协会综合行业现状、机构情况,制定统一的服务、技术、合规风控等方面的自律规范标准,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应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了市场的平稳运行。
“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近年来,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各司其职,坚守阵地,用实际工作将"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精神落到实处,在维护市场秩序、主动防范并化解市场风险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薛智胜说,与国际成熟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具有后发优势,构建并不断完善的“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独具特色,是我国期货市场近年来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期货品种运行建立功能评估机制
让期货市场更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就需要做深、做精、做细已上市期货品种。为扎实提升已上市期货品种运行质量和水平,拓展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去年以来,证监会期货部创新市场监管方式,通过建立客观、科学的期货品种功能评估体系,量化期货品种运行和功能发挥情况,帮助期货交易所查找问题,以优化品种规则制度。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证监会期货部参考国内外期货品种运行情况,设计了一套期货品种功能评估体系,包括数个核心指标和多个参考指标,对工业品、农产品(000061,股吧)、金融期货分大类进行排序打分,每半年进行一次,通过半年回溯检验期货交易所改进措施对品种运行和功能发挥的实际效果。
对已上市期货品种进行量化评估,国际期货市场没有先例,这是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手段的一大创新,充分体现出了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运行和功能发挥的重视。功能评估机制的建立,使期货品种服务产业链有了量化指标,为期货交易所明确了方向,树立了标杆,有利于期货交易所进一步做深、做精、做细已上市期货品种。
得益于期货品种功能评估机制,今年以来我国期货市场各品种运行稳定,与现货市场拟合度高,大多数品种的成交量保持稳定、持仓量显著增加、法人客户参与度不断提升。这充分说明了期货品种功能评估机制对降低我国期货市场过度交易、提高机构客户和现货企业参与度的积极作用。
有行业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说,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手段不断升级,在明确服务实体经济为市场发展目标的同时,对期货交易所进行品种运行评估,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评价,这类量化评价方式有助于帮助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树立标杆,平衡商业属性和社会责任,将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发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