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起因
2010年10月13日,上期所监控人员发现,天然橡胶交割月合约RU1010存在交易异常迹象,客户甲与客户乙在该合约上多次以价格、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方式快速进行申报并成交,即开展对敲交易。当日,客户甲与客户乙相互交易148手,占该交易日RU1010合约总成交量的75.51%、总成交金额的75.63%。
受上述交易影响,当日RU1010合约的结算价为30050元/吨,较2010年10月12日上涨815元/吨,涨幅达2.79%。对比临近月份合约RU1011,该合约结算价30080元/吨,较10月12日上涨755元/吨,涨幅2.57%。
监控人员分析认为,RU1010合约已临近交割,结合当时市场环境,其价格应当趋近现货价格,涨幅应该较小,RU1011合约应当比RU1010合约涨幅大。现实情况恰恰相反,当日RU1010合约比RU1011合约涨幅大。深入调查通过进一步调查,监控人员了解到甲乙双方使用了相同的电脑IP地址等信息,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可能涉嫌违规交易行为,上期所立即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证监会稽查局,提请进行立案调查、审理。
随着调查的继续深入,调查人员发现,在该笔交易前后,客户甲与客户乙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客户甲与客户乙承认双方存在现货业务往来,并且事先合谋由客户乙高买期货合约,客户甲高卖。上述事实说明,两家公司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方式进行期货交易,抬高期货合约价格,客户甲从中累计获取违法所得289200元,客户乙累计获取违法所得221475元。
调查人员顺藤摸瓜,发现客户甲的实际控制人还是另一家现货企业客户丙的法定代表人。客户丙在标准仓单价格被交割月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推高的情况下,适时选择在2010年10月11日、13日、18日以卖出标准仓单的方式获利。以天然橡胶RU1010合约与RU1011合约价格增长幅度差衡量,客户丙在仓单交易中非法获利241410元。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客户甲、客户乙和客户丙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客户甲与客户乙以蓄意串通、互为对手方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天然橡胶RU1010期货合约结算价格;客户丙操纵天然橡胶RU1010期货合约抬高结算价格,进而进行仓单交易,在仓单交易市场再度获利。
客户甲、客户乙和客户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第七十四条所述操纵期货市场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客户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141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责令客户甲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92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责令客户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147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意欲通过对敲交易的方式操纵不活跃的交割月合约价格,并间接影响仓单交易价格,进而在仓单交易市场再度获利,赚取不当利润。其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致使期货合约价格偏离实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将被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广大投资者应加强对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切莫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