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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强制调解制度引入证券期货领域

时间:2017-11-15 14:58:22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王一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与中央综治办综治二室等部门日前在上海共同组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经验交流活动。会议代表参观考察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介绍了投服中心成立以来的证券纠纷调解情况,并提出几个具体建议。

目前,投服中心是资本市场唯一的全国性全市场中立第三方调解机构。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投服中心列为全国合格试点调解组织,从诉调对接层面对投服中心的地位给予肯定。按照2017年中国证监会“推动建设全国性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安排,今年投服中心承担着建设挂牌全国调解中心的重要职责,将由投服中心举办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示范引领带动整个资本市场的纠纷调解和多元化解工作。

根据证监会2017年工作要点“推动建立全国性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分工,下一步,投服中心将继续紧紧依靠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在民政部的支持下,力争尽快实现全国调解中心设立挂牌,发挥全国性机构的主渠道和示范引领作用;统筹安排民事调解与行政、自律监管的协调配合以及与信访、仲裁、诉讼等纠纷多元化解渠道的对接机制;努力将全国调解中心打造成为国内权威、国际一流的市场纠纷处理和投资者保护机构,推动市场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迈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明确全国调解中心的纠纷调解法律地位,徐明表示,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完善立法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全国性纠纷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在时机成熟时,推动在《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章节、国务院发布条例等形式明确全国性纠纷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机构性质、职责、业务范围等,提高纠纷调解的权威性。

交流会上,徐明还建议,今后应继续推动司法确认管辖规定的修改;探索推动人民法院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探索加强示范判决的适用,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在人民法院支持下开展无异议认可机制的探索试点;积极运用诉讼费的杠杆作用等手段。

徐明建议,首先应借鉴《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四部分“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第21条的规定,出台明确当事人可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其次,建议借鉴德国法院的经验,将强制调解制度引入证券期货领域,明确证券期货纠纷投资者申请调解的,上市公司、市场经营机构一方不得拒绝。

第三,建议在证券侵权案件领域试点推广示范判决制度,示范案件应当是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应当符合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审判目标,后续案件的审判不得与示范判决相违背。

第四,按照《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规定,投服中心将积极与试点法院沟通,将无异议认可机制引入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并争取形成为全国经验和规定。

第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等规定,建议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推动诉讼费的杠杠作用发挥到实处,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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