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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敲定债券通,北向先行 ― 这几个重点你不可不知

时间:2017-06-01 19:19:44

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人民币交易与研究”。

央行网站消息,央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由央行起草,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7日。

债券通的脚步更近了!

此次新出的《意见稿》,适用于“北向通”。即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将另行制定。

划重点

看点01:“北向通”的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意义解读:这一点与去年3号公告精神一致,会使得部分QFII和RQFII额度转向银行间开户和债券通。

看点02: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

意义解读:此前银行间开户不能参与一级市场,这次北向通有所突破,提高了参与便利性。对于承销商,也避免了中间环节。

看点03: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

意义解读: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债券通投资者只能在离岸市场参与对冲,但此前离岸对冲成本高于在岸。要吸引境外投资者,需要降低离岸对冲成本。

近期离岸人民币升值,有助于降低这一成本。近期人民币升值和人民币定价纳入逆周期因子也有助于重新吸引境外投资者,利于利率债和中短期品种,外汇占款改善的情况下,预计6月份资金面有望平稳过渡。

天时地利

中金固收指出,有几方面的因素开始呈现积极的变化,将开始重新吸引境外机构增持中国债券,包括:

1美元走弱导致人民币贬值预期减轻

2巴西汇率闪崩使得境外机构会重新改变新兴市场配置的国别分配(中国将受益)

3中国债券收益率升高(中美利差扩大使得中国债券的吸引力也相对上升)

4特朗普交易退潮使得大类资产配置重新有利于债券

另外,今年5月份已经举办的一带一路峰会和下半年将举办的金砖峰会,都会使得全球各国对中国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包括在金融层面的跨国合作和市场开放也会增加。

可以说目前中国债市的开放逐步具备天时、地利和人和的优势,未来值得期待。

金融机构的业务布局也要开始考虑从争夺国内银行资金转向对境外机构资金的争夺。债市对外开放,最先受益的将是利率债,毕竟从目前境外机构的配置来看,绝大部分集中在利率债,尤其是国债,而国债又集中在中短期品种。

从这个角度而言,较为平坦的收益率曲线,一旦有境外机构进入,可能会重新变陡,境内机构也可以积极捕捉这一机会。

开放意义

截至目前,已有473家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总计持有债券总量在8000亿左右,占中国债券市场比重约2%,处于国际市场偏低水平。

虽然目前我国已放开了境外机构准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限制,但目前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债券市场仍有不少担忧。这些担忧包括资本管制、债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外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

从主动投资的角度,目前能够新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金较少,更可能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债券市场的方式在于将中国债券市场纳入全球主要的债券指数中,从而吸引更多的被动投资者或者主动投资者。而随着中国债市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全球主要的债券指数也在考虑将中国纳入统计范围。

全球三大主要债券指数均表示将中国纳入考虑范围:

彭博巴克莱综合指数系列

根粗略统计,该指数追踪全球综合指数的基金资产管理规模约为3万亿美元左右。

新推出了一个包括中国的指数,“全球综合+中国指数”。

花旗全球主权债指数

花旗的期限指数,目前全球范围内有两万亿美元左右的资产在跟踪该指数。

将中国纳入了新兴市场和区域型政府债券指数,但目前未纳入其核心的全球主权债指数。

摩根大通全球新兴市场指数

成立于2005年,是用来追踪新兴市场国家政府发行的以本币计价的债券,目前跟踪该指数的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在2000亿美元左右。

目前仍在评估阶段。

综合来看,如果中国被纳入全球三大指数,那么将合计带来270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流入,折合人民币1.8万亿左右。

但是上述计算是假设所有跟踪指数的基金都采用“复制法”,严格追踪指数。但实际中,债券指数基金采用“取样法”居多,实际中基金经理会根据自身判断,选择低估或者高估某些债券的资产配置。

但无论如何,如果能够顺利纳入指数,将使得境外机构在国内债券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大幅提高,可能从目前的个位数提升到10%-20%的水平,尤其是在国债市场上最为明显。鉴于境外机构的资金成本相对便宜,其配置需求会有助于压低国内债券收益率,对债市是利好。

为配合“债券通”,我们认为纳入指数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预期后续监管机构也会积极改善国内债市的基础设施和各种准入问题,争取在不远的将来可以顺利纳入指数。

附录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简称“债券通”)。“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北向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第五条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外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债券权益。

本条所称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债券的机构。

第六条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境内外托管机构等应做好衔接,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登记托管。

第七条 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结果发送至境内托管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 境内托管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统称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和境外托管机构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结算服务。

境外托管机构应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资金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第九条 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下一级托管机构应逐级向上一级托管机构按时上报托管结算数据,下一级托管机构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境内托管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

电子交易平台与托管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及沟通机制。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

第十一条 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第十三条 “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应遵守人民币购售业务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管理、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账。

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向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调取“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数据。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托管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北向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辑:姜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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