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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对瑞金矿业作出申索 要为小股东利益寻求济助

时间:2017-06-14 17:38:39


瑞金矿业前控股股东 吴瑞林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6月14日午间,瑞金矿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注意到《东方日报》2017年6月10日刊登的一份报导,指港证监会已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章程、2009年、2010年两个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吴瑞林、公司前执行董事崔杰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的保荐人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的市场失当行为展开诉讼。

该报导亦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委员会正在寻求瑞金矿业为在2011年5月27日持有公司股份的小数股东回复交易前的状况,或支付损害赔偿;及委任管理人执行及管理以上的交易的命令。

瑞金矿业表示,鉴于该报导,法律顾问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登记处进行搜寻,并已获得有关该诉讼的令状副本。在该令状中,香港证监会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对公司(第一被告人)、公司前控股股东吴瑞林先生(第二被告人)、公司前执行董事崔杰先生(第三被告人)及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人),就其市场不当行为而作出共同及/或各别责任为依据济助的申索命令。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失当行为向被告人提出的申索涉及公司2009年2月10日公布的全球发售股份招股章程、2009年、2010年两个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

具体而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因部分被告人(其中一人或数名)涉嫌市场失当行为而进行交易,香港证监会正在为本公司独立少数股东的利益寻求以下主要形式的济助:

(1) 宣告被告人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于该招股章程披露可能诱使他人认购、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证券或对本公司股份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

(2) 宣告被告人违反了公司条例( 第32章 )第342F条,授权发出、传阅或分发该招股章程,其中包括不真实的陈述。

(3) 宣告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的规定,于2009年年度业绩公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业绩公告及/或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可能诱使他人认购、买入或卖出本公司的证券或对本公司股份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4)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2)(b)条发出的命令,要求被告人(其中一人或数名)采取法庭可能指示的措施,包括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及公司条例第342F条违反行为而订立任何交易及于2011年5月27日,即本公司自愿暂停股份买卖之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独立少数股东,回复他们于订立交易前的状况的措施。

(5)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2)(c)条发出的命令,制止被告人(其中一人或数名)处置命令上指明的任何财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该等财产的交易。

(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2)(d)条发出的命令,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合资格人士为管理人,除其他事项外,执行及管理上文第(4)段所提述的程序。

(7) 被告人(其中一名或数名)在原告人向被告人发出通知后的21日内支付该管理人的费用、讼费及开支的命令。

(8)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213(2)(e)条,宣布上文第(4)段所提述的任何交易中的合约或与该交易有关的合约,为在命令指明的范围内为无效或可使无效。

(9) 此外,或作为上文第(4)段的替代措施,根据发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8)条下的命令,要求被告人(其中一人或数名)向上文第(4)段所述的本公司的独立少数股东支付损害赔偿(其中可能包括根据高等法院条例或其他方面的利息)。

瑞金矿业称,于本公告日期,委员会尚未向本公司送达该令状。此外,该令状只是一般注明委员会的申索,而并无就申索的详情作诉。本公司无须对该令状作出回应,直至其送达本公司,及申索的全部详情已被提供。本公司正就该令状寻求法律意见,并将在适当的时候进一步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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