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适用于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的详细法律和监管规定,展开为期两个月的谘询。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将会让投资基金可在目前的单位信托形式以外,以公司形式在香港设立。
据了解,《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赋权证监会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监管订立附属法例及刊发守则和指引。此次谘询文件载列了证监会建议的《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当中载有适用于所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各项规定,包括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组成、其主要经营者、持续营运、终止运作及清盘的规定。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本会为了将香港发展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推出多项措施,而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其中一环。这种新的基金结构将会加快香港资产管理业的发展,并提升香港作为基金的首选注册地的地位。”
在编制建议的《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时,证监会已考虑到在政府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进行公众谘询(谘询文件已于2014年3月发表及谘询总结已于2016年1月刊发)时接获的回应、业界持份者的意见,以及国际的监管标准和本地的公司法。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预期会在谘询工作完结及立法程序完成后,于2018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