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普科技董事 李永生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8月16日晚间,德普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执行董事李永生、刘新生及招自康于2017年8月16日知会公司,由于股份之股价下跌,若干证券公司在未有作出事先通知之情况下于2017年8月10日出售李先生之600万份保证金证券;于2017年8月10日出售刘先生之1200万份保证金证券;及于2017年8月14日出售招先生之120万份保证金证券(统称“该等出售事项”)。基于该等出售事项,李先生、刘先生及招先生于本公司之持股权益已分别由约7.37%、约0.67%及约0.86%减少至7.30%、0.52%及0.84%。
德普科技表示,根据上市规则,董事于公司财务业绩刊发之任何日子及于紧接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30日期间内(“禁售期”)不得买卖任何本公司证券。德普科技就刊发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6个月之中期业绩之董事会会议日期订于2017年8月25日举行,故该等出售事项乃于禁售期内进行。
此前,德普科技已于2016年7月29日披露,董事会已获李永生先生、刘新生先生及招自康先生(各为公司执行董事)通知,彼等已订立若干保证金融资安排作为个人投资用途,而李先生、刘先生及招先生各自持有之若干本公司股份已存放于证券公司,作为彼等抵押有关保证金融资之抵押品。
对于此次3名董事于禁售期“被减持”,德普科技董事(除李先生、刘先生及招先生外)表示,已考虑该等出售事项,并信纳于禁售期内进行该等出售事项可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第C.14段被视为特殊情况,故于禁售期内进行该等出售事项应予许可。
德普科技所谓的“特殊情况”,让人回忆起去年发生的一幕。2016年7月28日,德普科技受做空报告狙击,一日狂泻86.34%,收盘价仅为0.31港元/股。当时,李永生、刘新生及招自康三位董事所持股份存放的证券公司已于7月28日及7月29日出售他们部分保证金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