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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控人等多笔借款提供担保本金合计42.77亿元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等 *ST刚泰(600687.SH)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时间:2019-05-10 21:26:37

格隆汇5月10日丨*ST刚泰(600687.SH)公布,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甘肃证监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600687)(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号);

刚泰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建刚、副董事长周锋、董事(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瑞俊、独立董事王小明于2019年5月9日收到甘肃证监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刚、周锋、赵瑞俊、王小明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号)。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号)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本金合计42.77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部分担保借款的出借人还将你公司列为被告之一提起诉讼,累计诉讼金额已达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敬畏法律,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管控,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限期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刚、周锋、赵瑞俊、王小明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号)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建刚、副董事长周锋、董事(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瑞俊、独立董事王小明:

经查,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本金合计42.77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部分担保借款的出借人还将刚泰控股列为被告之一提起诉讼,累计诉讼金额已达披露标准,但刚泰控股未及时披露。刚泰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们对刚泰控股相关对外担保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徐建刚、赵瑞俊对刚泰控股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刚泰控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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