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7月1日丨ST大洲(000571.SZ)公布,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民事裁定书》。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本公司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该季度的贷款利息及尚欠的复利、违约金等支付给华信信托,但本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华信信托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12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2019年5月6日,原告华信信托向大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新大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亿元及直至全部贷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为510万元,债权额暂总计为人民币1.85亿元。2019年5月22日,原告华信信托向大连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9年5月22日,大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大连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信信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大洲、海南实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85亿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