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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会否引发道德风险 保额上限或达30万

时间:2012-07-18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报告还称今年将探索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但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现状:利率市场化“抢跑”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似乎跑在存款保险制度之前。

过去的一个多月内,央行连续两次放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范围,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6月7日,央行宣布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5日,又宣布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存款利率浮动范围的扩大,已使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感受到了压力。”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尽管目前这种程度的浮动,尚不至于给银行业造成致命冲击,但长远看,金融体系需要一个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法国巴黎银行亚洲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兴动也表示,从必要性角度讲,存款保险制度毫无疑问是需要的。

银行人士还强调,利率市场化一旦启动就不会轻易停留下来。预计今后一段时期,人民银行还会有一系列动作出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猜想:保额上限或达30万

那么,如果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费率要多高才合适?同时保额能达到多少呢?

按照瑞银的分析,由于3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大约占到总账户的95%以上,因此将保险限额定在20万至30万具有较高的涵盖度。

此外,考虑到中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将可能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风险差别费率更为可行。存款保险制度推行初期,0.04%-0.12%的差别费率水平或较为合适,对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农信社三类群体分别实行0.05%、0.08%和0.11%的费率水平。

根据瑞银的观点,按照实行20万的限额保险、0.04%-0.12%差别费率计算,大约需要10年可以达到保险基金目标规模,每年对上市银行净利润增速的影响在1个百分点左右。在基金达到目标规模后,保费费率有望降低,对上市银行盈利的影响将降低到0.3个百分点。

争议:会否引发道德风险

目前,不少业内人士担心,存款保险制度会催生道德风险。

业内认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此外,在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造成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对于上述担忧,银行人士表示:“现在银行都是职业经理人,谁也不会因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了,故意把银行搞垮。”

综合

商报解读>>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照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

以美国为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由美国联邦政府创办,为商业银行储蓄客户提供保险。一旦银行倒闭,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由FDIC来赔付。银行可以向FDIC缴保费,也可以选择不缴。

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纯粹的“付款箱”型,仅负责对受保存款进行赔付。

二是“强付款箱”型,除负责对受保存款赔付外,还适度参与风险处置,包括向高风险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为银行重组提供融资等。

三是“损失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并可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

四是“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

其中,美国、日本等大型经济体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采取“损失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新加坡、荷兰等中小型经济体或者长期未发生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国家主要采取“付款箱”型和“强付款箱”型。

来源:北国网-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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