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规范》制定方解释,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而被采访的十名消费者普遍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长江日报》4月22日荆楚网
表武汉餐饮业的行业协会,制定出保护餐饮业利益的法规,并不是值得吃惊的事,反而说明行业协会在我国得到了发展。但行业协会保护行业的利益,也需要政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此制约,才不至于导致行业利益过大,侵犯消费者利益。
照《民法》规定,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是一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也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但由于行业协会一直依附于权力,日渐成为“第二政府”,也失去本应有的角色,甚至过分为行业“谋福利”。
按照法律规定,行业协会拥有制定本行业统一标准的职责,但这个职责也是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础上。而关于武汉市的此规范,第32条规定: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可向消费者收取服务、加工等费用,双方应当事先商定。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自带酒水、以“开瓶费”为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属于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违反法律制定的行业规范,应当视为无效。
于单一的行业协会,其弊端日益显著。04年,原中国保健食品协会乱排序、乱评比、乱收费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严重违规,被民政部注销登记。这是中央政府整肃行业协会开的第一刀。但规范行业协会,并不能单靠行政手段,也应该制定一部健全的《社团法》来约束其行为,定位它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说,武汉市此规范,是餐饮行业协会,代表整个餐饮业和消费者的一次协调。但拥有“第二政府”称谓的行业协会,和个体的消费者相比,是强势和弱势的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第三方来主持公正,这个责任无疑落在政府身上。如果无法保证公正,就可能造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使行业协会回归自身的角色,不仅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约束和自身约束,还要政府主动退出行业协会,以第三方的姿态来看待消费者和行业协会。在我国,行政官员过多进入行业协会,这就使行业协会权力扩大,超越自身权力范围,甚至动用行政权力。
不管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还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特定环境,坚持扩大内需政策,以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已成为社会共识。这不仅需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也要消除各行业的“霸王条款”,规范行业协会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其有利作用,这样才能使经济市场各方共赢。
:写在删除“谢绝自带酒水”行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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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删除“谢绝自带酒水”行规后
出台仅5天的武汉餐饮行业规范,昨日在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声中,自行进行修改。其中,被指责为霸王条款的“谢绝自带酒水”条文已被删除。4月27日《楚天都市报》荆楚网
“谢绝自带酒水”行规在网友、媒体、民众群起讨伐声中终于叫停了,与之有关联得协会团体也纷纷出来澄清事实,纷纷集体改口抹干净自己的屁股,姑且不论其言行之真伪,态度之端庄否。但从全国各地协会组织来看他们十之八九不会为消费撑腰,从他们长期干的那些事情来看,它们也不是什么干实事的部门,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协会不过是些借“威权”手段来伪“维权”的。
从官方公布的信息看,消协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社会赞助是什么?有谁会心甘情愿赞助这个部门。我没猜错的话,消协大概是靠给企业、个体经营场所挂个什么最受消费者信赖的“废铁片”来赞助的。并且还要说明是材料费、手续费。我估计它们早把“赞助”当主业了。
别人的东西手软,吃别人东西嘴软。靠消协来“维权”,岂会有戏。所谓消委“调查”一说真够滑稽,有必要吗?事实就摆在眼前,真是为消费者说话的部门,自己判断个对错,直接表个态就可以了嘛。这让我想起我们国家有关部门辨别“周老虎”事件真伪需要一年时间,而我们搞“嫦娥号”飞船那么高科技的东西也不过一两年时间。消协似乎就是那类让人怀疑其是否是个智障公民组成的团体。
如果该“行规”其未参与,可以及时直接声明与己无关,利用小学生智商判断对错,再用成人智商采取处理措施。事实清楚,调查与否有必要吗?“商家有权收费”变成了“不提倡”,还不是默许收费。末了还搬出个“双赢”说法。想想那些话,消费者有谁还会相信消协的鬼话。
据了解,从2004年起炮轰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的消息就此起彼伏。各地消协也在众多讨伐声中表过反对态度。但是,消协压根就是个太监衙役,活的光鲜,但不起什么屁事作用。2006年12月30日,山西省饭店协会、山西省烹饪协会联合发出致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的一封公开信,声援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迫于媒体压力,收到公开信的消协秘书长对此提出质疑。但质疑归质疑,餐饮企业依旧“谢绝自带酒水”,消协也没辙。
由此看来,武汉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行规删除,顾客也喝未必真能喝到自带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