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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才是基药投标方案决胜的关键

时间:2017-05-13

自2010年11月政府关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56号文公布以来,山东、河南、江苏、湖北、浙江、甘肃、江西、云南、辽宁等十多个省份均开展了以“双信封”为主要招标形式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然而在沿袭“安徽模式”的“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及“先评技术标,技术标得分高者进入商务标,价低者得”的主体精神之外,各地的基药招标采购方案在“实施范围”、“采购上限价”、“经济技术标标准”等多方面均存有差异:

首先,对于各省《方案》中之“实施范围”,江苏、云南、湖南等少数省份实施范围覆盖了全省政府办各级医疗机构外,其余省份绝大多数《方案》的实施范围仅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此外,对于河北等少数省份,还在全省划分3个采购区域,规定每个药品科在每个区域中标1家,但中标生产企业只能选择一个区域中标,按照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选择区域。因此,对于江苏等个别省区,如若产品在该基药招标采购中落标,则意味着将丢失该省份所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市场。而河北等省因划分区域,单产品中标机会较大。

其次,对于各省《方案》中“采购上限价”,湖南和云南两省份各自公布招标报价指导价,要求投标价格不得在指导价之上;而其余多数省份则大同小异,基本围绕以下数点(一般所列几点需同时满足):一是不高于该省上一轮基药招标采购中标价最低价或平均价;二是不高于发改委发布的基药平均采购价格;三是不高于基药实施前基层医疗机构实际进货价格;四是不高于省人保厅提供的2010年医保定点药店零售价格;五是不高于特定抽取省份近期基药中标平均价。

而在各省《方案》之“经济技术标标准”部分,差异更存在于各个细节层面。自56号文后,各省采取“双信封”进行基药招标采购,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基药招标不区分质量层次评标(故目前除江苏省分4个质量分层的审评组外),而仅在技术标评审时,对于不同质量类型给予不同的分值。而各省质量类型的分值给予亦不相同。据不完全统计,该分值不同省份从10~40分不等。此外最高质量层次“专利原研药”与最低质量层次“普通GMP药品”的分数差别也从2~10分不等,其中湖北省药品质量类型的分值仅10分,质量分最大差值仅2分,远落后于其它省份。而广东省《方案》中,甚至未设质量类型的评分指标。故此,对于已入基药目录的专利药、原研药、单独定价药,在类似湖北、广东的招标中基本等同普通产品,不存在任何优势。

此外,多数省份《方案》中,对于高于GMP层次的药品、首次仿制国外药品或所谓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的药品,可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该基药招标采购。以上优质药如若参与该省基药招标,则与同通用名其它产品一同竞标,如果基药招标落标,该药品仍可参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但在个别省份情况有存在不同:如湖北,规定优质药若参加基药集中招标落标的规格,不能参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而基药集中招标的中标规格,除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外,也可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销售;此外仅选择参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优质药,该中标规格不能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贵州则明文规定,如果优质药不参加基药招标,则未来均不允许参与下一轮非基药集中采购。

各省份“双信封”招标中技术标评标要素除质量类型外,56号令中要求的“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均在各省《方案》中有所体现。而除此之外,各省份还根据自身特点个性化添加了其他评分指标:如“剂型特点”、“储备条件”、“原料来源”、“产品有效期”、“临床疗效”、“品牌知名度”、“药品包装质量和方便实用”等。广东还新创了“基本药物临床覆盖率”等新指标。其中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临床疗效”、“品牌知名度”的评分,多数省份是主观分由专家打分决定,因此这部分的主观性和不公平性最大。各省份在评标是对于主观分的占比还各不同。最多的省份主观分占20分(江苏),少的仅占3分(湖北),其余省份主观分一般在8~12分之间。

综上可以看出,不同省份的基药招标采购规则错综复杂,无一相同。在此纷繁的招投标规则之外,像贵州省和云南省还在《方案》中设置了省内与省外分别评审的“地方保护主义”,更增加了生产企业招投标的难度。而面对各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一年一轮的招标频次,各生产企业更是分身乏术,顾此失彼。故此,如果探索出一套实施方案,技术标中的质量标准等指标评定科学公平的统一方案是众多生产企业的需求,亦将是决定未来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成败的关键。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顾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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