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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出台,汲取力拓案教训

时间:2010-04-29 00:00:00

4月26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资委”)网站公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的全文。内容分六章,共三十四条。

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此前,国资委已于3月25日下发了执行通知,但并未对外公开内容。

在国资委的说明文件当中可以看到,这部规章的制定工作由国资委保密委牵头进行。历经调研、讨论、研讨等环节,整个制定工作逾半年时间。

而正是在半年多以前,力拓案曝光。从2009年8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做出批捕决定,至2010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力拓案审理的半年,正是暂行规定制订的半年。国资委的说明文件明确指出,这部规章就是要“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

这从暂行规定的具体条文可见一斑——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加强中央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我们国家以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太过粗疏,导致许多重要商业秘密的"失窃"几乎等于白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说。

暂行规定的快速出台,也反映出了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的迫切需求。王卫国说:“暂行规定重点是在企业管理上下功夫,这其实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点。”暂行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含义、保护范围和保密级别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总则第二条界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则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以及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技术信息。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暂行规定的第十一条当中还明确了,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作为这部规章的重点,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保密的机构、职责、措施和奖惩办法。

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保密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并要配备专职保密人员。 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在暂行规定当中要求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尽管出台了这样的部门规章,但王卫国认为,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建设方面仍显欠缺。

“像美国,它有《经济间谍法》,即使仅是试图窃取商业秘密都有可能被判刑。而我们在这方面的力度还不够。”王卫国说。

国资委也表示,这部暂行规定的一个主要意义也是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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