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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谈判应求助于国际化法律规则

时间:2010-05-05 00:00:00

一段时期以来,国际铁矿石贸易价格谈判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面对高昂的铁矿石价格,面对铁矿石价格谈判僵局,中国钢铁企业或者求助于钢铁行业协会进行统一价格谈判,或者求助于政府出面干预。在这些办法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也曾有国内大型铁矿石贸易商响应号召,联合抵制三大铁矿石生产商的货源。笔者认为,以上这些办法与我们当今所面临的国际化法律环境是不相符的。

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下,各国政府对贸易行为的干预和救济仅限于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企业的正常自由贸易受到规则保护。从规则的功能上来看,世贸组织规则只制止低价竞争但不干预高价行为。因此,世贸组织法律机制不能解决铁矿石贸易中的高价问题。

各国的反垄断法对世贸组织规则起到了补充作用。通过防止和制止垄断,维护公平贸易和竞争秩序。一项贸易行为虽然没有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但也可能违反一国反垄断法律。垄断行为包括达成垄断协议划分地域或固定价格、联合抵制或不合理地拒绝交易、企业合并导致市场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虽然反垄断法通常属于一国国内法范畴,但由于各国反垄断法大多规定了“域外管辖”原则,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我国钢铁企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在铁矿石价格谈判过程中所采取的办法与国际普遍的法律规则是不相符合的。首先,政府组织企业进行铁矿石价格谈判本身就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政府也不可能代替企业进行铁矿石价格谈判,政府这样做的结果只可能在世贸组织规则下被用来作为我国政府违反世贸规则的例证,它无助于我国要求西方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努力。其次,行业协会代表企业进行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做法在多数国家会被认为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精神,违反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再其次,联合抵制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在铁矿石国际贸易过程中,作为铁矿石的买家,我国贸易企业和有关组织虽然在我国实施联合抵制的行为,但仍有可能违反三大巨头所在国的反垄断法。

因此,我们必须学会按照法律规则办事。目前,世界三大铁矿石巨头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受到了国际上普遍的声讨。但由于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三大铁矿石巨头违反反垄断法律,国外的相关组织的表态是非常慎重的,基本停留在道德层面。3月11日,欧洲钢铁工业联盟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强烈反对铁矿石生产商欲提价80%~90%的打算。该联盟的声明只作为其态度,并未构成该联盟的一致行动。世界钢铁协会理事长克里斯莫斯在4月1日呼吁“全球各大市场竞争监管当局审查铁矿石市场,以及该市场最大的三家厂商的市场行为”,但只字未提铁矿石巨头是否涉嫌实施垄断行为。欧洲钢铁工业联盟和欧洲工程行业协会在近日的一项声明中表示,谴责铁矿石供应商试图提价80%或更高的行为,并对大幅提价感到担忧。欧洲钢铁工业和其用户已要求欧盟调查扭曲竞争和定价过高行为。声明说,以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公平获得铁矿石资源对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从危机中恢复至关重要。铁矿石是欧盟的最重要产业链的基础,如果因为不合理定价导致无法经济有效地获得铁矿石,从而影响到欧洲钢铁生产,将会给整个产业链带来严重后果,影响到数百万人的就业。

欧洲的反应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具有力度。但这种声讨的逻辑已经向问题的解决迈出了一大步。按照这种逻辑,三大铁矿石巨头可能在不久的未来会被欧洲钢企以反垄断法起诉,因为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也有类似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目前,我国实际采取的办法是从贸易进口代理制度等方面找原因,提高进口企业资质条件,减少代理商数量,以减少贸易环节和恶性竞争,从而强化我国企业铁矿石价格谈判话语权。但由于贸易商和钢铁企业在利益取向上的差别,导致增强话语权的努力进展缓慢,甚至出现互相指责。笔者期待这种实践能够符合国际普遍的法律规则并能产生积极效果,但它并不能代替法律手段。要解决好铁矿石价格问题,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规则等不同层面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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