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一天,证监会发布了今年的第1号公告。这份文件剑指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两难矛盾,旨在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满足感,提高执法效能。根据证监会官网消息,2022年1月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下称《规定》),以承接此前国务院发布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做好制度层面的配套衔接;并联合财政部发布第1号公告——《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下称《承诺金办法》),修改“和解金”表述,并完善承诺金管理方式。证监会官网消息表示,证监会将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及时回应解决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来看公告六大看点!看点一: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满足感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为落实好《办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制度价值,证监会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并发布《规定》,《规定》起草坚持了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发挥制度特色。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特色,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增强投资者群体的获得感和满足感。《规定》指出,通过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这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更加有利于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矛盾;同时,能够对行政处罚形成有效补充,更好适应复杂的监管形势。二是稳步审慎推进。对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这一新型执法方式,总体上仍然按照稳步审慎的原则推进。在遵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细化完善办理程序,确保新制度平稳落地实施。三是强化监督制约。建立严格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明确当事人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投保、派出机构等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防范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看点二:细化规定相关办理程序《规定》未分章节,共23条,在证券法、《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一是厘清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要求承诺办理部门应当就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审理部门的意见,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案件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案件审理。二是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三是规定投资者赔付机制安排。要求投保基金公司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程序,鼓励当事人提前赔偿投资者。四是明确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确当事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验收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明确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现阶段由承诺办理部门统一办理。五是加强监督制约,严防道德风险。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压缩承诺金协商数额的裁量空间,强化派出机构在承诺履行过程中的核查监督作用,要求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看点三:《承诺金办法》总体制度框架保持不变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在2015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和解金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承诺金办法》。据悉,《和解金办法》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和解试点制度框架,对和解金的管理使用方式进行了规定,相关制度设计科学严谨,总体满足实践需求。因此,此次修改主要对名称等表述进行调整,并对承诺金的管理方式进行完善,总体制度框架仍然保持不变。《承诺金办法》共22条,除统一修改“和解金”等表述外,共删减1条(关于和解金的定义),修改2条。主要为:删除关于“和解金”的定义、完善承诺金的管理方式、明确赔偿总额上限及当事人自行赔偿时承诺金的处理方式。证监会官网消息称,《承诺金办法》出台,将有利于加强投资者保护,使受损投资者利益得到更好赔付,还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稳定市场秩序。看点四:调整“和解金”表述为“承诺金”此次发布的文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表述,将此前“和解金”的相关表述统一调整为“承诺金”。据悉,考虑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承诺金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承诺金办法》删除了原《和解金办法》第二条关于“和解金”的定义。 看点五:完善承诺金的管理方式《承诺金办法》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对承诺金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完善。原《和解金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从实践中达成和解的两起案件来看,因不存在投资者损失或者受损投资者及损失难以确定,两案均未赔偿投资者,和解金全额上缴国库。为此,《承诺金办法》将实践做法予以提炼,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无法认定,或者承诺金在规定期限内赔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投保基金公司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将承诺金上缴国库。”看点六:为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预留制度空间为加强投资者保护,鼓励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承诺金办法》给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预留了制度空间。首先,《承诺金办法》明确了赔偿总额上限。在规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的,赔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其次,为进一步鼓励促进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办法》为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预留了制度空间。证监会在《规定》中对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不纳入承诺金范围,但须提交赔偿证明。为此,《承诺金办法》与该程序协调衔接,明确“对于当事人已经按照《规定》规定自行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投保基金公司不再使用承诺金予以赔偿。”
转自: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