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3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由商务部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共同起草,目前已在实施。
根据《标准》规定,县级汽车交易市场和县级汽车品牌销售店均应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县级汽车交易市场至少要与3家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进场经营协议,且协议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县级汽车品牌销售店则需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授权,二者均应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休息和咨询等基本服务功能。另外,县级汽车交易市场的占地面积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中西部、东北地区可适当降低占地和建筑面积标准。
《标准》根据区域市场、服务范围的不同,将汽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划分为两级———县级售后服务网点和乡镇售后服务网点。这两级网点除应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之外,均有相应的建设面积规定,如县级需不低于500平方米,乡镇级不低于200平方米。两者都应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配件储备。
县级售后服务网点还需配备车辆检测专用设备、停车场、配件仓库等维修基本设施,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还应至少有5个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3种品牌车辆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接受过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乡镇级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标准相应缩减。
来源:中国汽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