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身穿武侠古装的太极拳爱好者在对剑练功。 卓忠伟 摄
据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消息,今天(11月8日)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武术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武术观,不得有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等方面的行为。
意见明确,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武术管理机构(包括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协会)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武术赛事活动(包括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主动从竞赛组织、活动安排、场馆设施、专业技术、安保措施、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意见指出,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未经中国武术协会同意,在国内举办的武术赛事和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和“世界”“国际”“洲际”“全球”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意见强调,各类武术馆校、武术培训机构、习武场所以及武术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同时,应当依法开展科学健康的武术教育与培训活动,不得利用武术从事违法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等。
意见同时指出,武术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武术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二)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误导群众;
(三)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五)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
(六)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七)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宣传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