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应某系某用人单位职工,2020年6月9日在工作中,根据单位的安排在指定收费口收取停车费时,对方因逃避缴费加速驾车驶离,应某在喊叫、追赶车辆的过程中,被车辆带倒导致多处受伤,逃避缴费的一方犯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况下,应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可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
这个案例中,应某因履行收取停车费的工作职责被对方车辆所伤的事实,已由相关材料得以证实,应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