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临高一未成年伙同他人多次在海口飞车抢包获刑7个月罚1000元
临高一未成年少年王海伙同他人在海口多次飞车抢包被抓获,目前此案做出判决。
某日凌晨5时左右,王海伙同谭明(已被不起诉)、叶佳(另案处理)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海口市区寻找目标抢夺。后发现林路挎着包在路上行走,便由王海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谭明坐在摩托车中间,叶佳则趁林路不备,动手抢走林路身上的包。据悉,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90元和手表一只。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将包内财物挥霍。
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海伙同叶佳向谭明借车,谭明让住在其处的同乡严宏一同前往,以便将车取回。后三人在驾乘谭明的摩托车途中,发现被害人郑河挎着包走在靠近大路的路边。于是,王海驾驶车辆靠近郑河,严宏坐在摩托车中间,叶佳则趁郑河不备,动手将郑河身上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得手后,三人开房睡觉,后一起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谭明处扣押摩托车一辆,从叶佳处扣押被抢赃物手表一只,从王海处扣押现金500元。其中,被抢手表一只已发还被害人林路。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伙同他人驾驶车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抢夺的数额为790元有误,应予纠正。
被告人王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抢的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王海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海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海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500元,由扣押机关根据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按比例发还;其他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