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晚上,梁某某在澄迈县永发镇某场所娱乐期间因琐事和一名光着膀子的男子(身份不详)发生口角后,愤然离去。因心中怒气难平,次日凌晨,梁某某到市场购买了2把镰刀并打电话邀约“妚全”等人来到娱乐场所的附近,持刀将李某某(事后查明,梁某某当时误将李某某当做那名与其发生口角的光着膀子的男子)的右锁骨、右脚和右小腿等部位砍伤,随后逃离现场。
2018年2月5日,梁某某到澄迈县公安局永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梁某某的家属与李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梁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人民币60000元给李某某。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和同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4月22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在生活中,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由生活中的小事逐渐演变,这类案件发生前往往并无预谋,多为临时起意,最终导致激情犯罪。虽然案件起因于小事,但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与他人产生争执、矛盾时要保持冷静,切记不能冲动,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法小知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轻伤,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