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8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某东戴着鸭舌帽、口罩进入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某小区旁的易某便利,手持匕首胁迫店员打开收银机,抢走收银机内现金人民币530元。之后,沈某东迅速逃离该便利店。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沈某东流窜至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与海府一横路交叉口,戴着黑色头盔、口罩进入易某便利店,以同样的方法抢走收银机内现金人民币900元。之后,沈某东迅速逃离现场。同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东在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某咖啡馆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东于2011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8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二次,共计人民币143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沈某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