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起,韩某经常流窜在海甸岛、国贸路等地商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无人看管的价值较高的山地车,趁周围无人留意,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螺丝刀等工具将锁剪断后盗走,并将盗窃的自行车存放在家中。为了让车主不易认出,韩某将盗来的自行车的零件进行相互拆换,方便贩卖。2018年10月6日,韩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某商业街准备盗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家中缴获自行车51辆、部分自行车零件及扳手、螺丝刀、钳子等多件作案工具。
经查,韩某曾于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刑满释放。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4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韩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韩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