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万宁一供销社原主任欧阳先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直到2年后才重获自由。2017年11月,经过再审,欧阳先生被省一中院判决无罪。2年,730天的羁押监禁,欧阳先生申请了国家赔偿。2018年3月中旬,一中院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欧阳先生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
据欧阳先生的委托代理人陈圣育介绍,欧阳先生是万宁人,今年50岁出头,曾担任万宁一供销社的主任。该供销社在上世纪90年代征了一块5亩多的旱地准备作为商住房项目开发。供销社预付了15.5万元钱给了村里,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该地一直没有开发。1996年,欧阳先生担任该供销社主任之后,又重拾了该项目。欧阳先生自筹资金补足了土地补偿款后,土地开发起来了,并建起了商品房铺面等进行销售,并将土地转让。欧阳先生自己和另外一个职工也各自花3万元买了一格铺面。
数年过去,转眼到了2007年3月,欧阳先生因为开发土地的事情被供销社的职工举报了,该职工称欧阳先生在该项目中贪污巨款。检察机关对欧阳先生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08年8月,欧阳先生被刑事拘留,之后被提起公诉。2009年6月,万宁市法院一审认定欧阳先生侵占供销社8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欧阳先生有期徒刑4年,同时判决追缴其非法占有的8万元。欧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省一中院后将该案发回重审。2010年,万宁法院重审后认定欧阳先生职务侵占的数额为4.2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欧阳先生仍不服,坚持上诉,这一次他的上诉被省一中院驳回。
2010年8月,被羁押监禁了730天的欧阳先生刑满释放。他仍坚持自己无罪。省一中院经审理最终于2017年11月底撤消了之前对欧阳先生的有罪判决,判决欧阳先生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