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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记者 杨佳薇
城市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民的文明素质。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制止不文明行为,今年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为“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11月21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杨金深做了关于《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亮点 创制性立法明确界定文明行为
“作为省级创制性立法,《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条。”杨金深介绍说,整体框架上,《条例(草案)》注重把握法律与道德、促进与处罚的关系,体现引导与惩戒相结合、行为与责任相衔接,并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对文明行为促进机制及保障措施作出基本规定,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文明行为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为各设区市立法留有必要空间;坚持倡导与规范并重,《条例(草案)》中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是对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要求,对见义勇为等较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也作了鼓励性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所谓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杨金深介绍说,《条例(草案)》明确了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精种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规范 八条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条例(草案)》中发布了八条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包括文明生活方式、公共秩序文明行为、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公共交通文明行为、经营文明行为、旅游文明行为、网络文明行为和文明就医。
保障 不文明行为或将被披露曝光
《条例(草案)》规定,公民违反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其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未成年的个人信息除外。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举报激励措施,设立举报、投诉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联动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通过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其他部门共享。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鼓励 良好的道德或将成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杨金深介绍说,《条例(草案)》不仅引用“信用体系”健全了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还规定了“就业激励”,使褒奖机制更为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对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会员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依法保障捐献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获得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良好的道德作为职业资格准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
处罚 高空抛物或将被罚款五百元
《条例(草案)》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制造噪声、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随意张贴、悬挂、散发广告、传单,随地吐痰、便溺、随意丢弃、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在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博物馆、公共交通工具等依法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吸烟,依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按车票载明的座位乘坐,强占他人座位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推搡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条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文明生活方式:公民应当采取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公共秩序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
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交通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
经营文明行为: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文明经营公约和行业规范、管理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
旅游文明行为:公民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生态环境,不涂画、破坏、损毁旅游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网络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使用网络,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俗信息,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文明就医: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在医院聚众闹事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