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5日讯(记者韩玮)3月1日起,武汉市将施行停车新规,车主们可以共享停车了!1月5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调控停车资源,缓解停车设施不足的问题,《办法》明确,鼓励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错时共享,并可自行确定开放时间。
居住小区在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设施委托给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对于错时共享停车,武汉城投停车场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方向和理念是好的,但是要落地还是有难度。首先需要搭建一个共享停车平台,有意愿的小区和单位要进行相关网络的升级改造,接入这一平台,“类似证券交易所,有买方和卖方在上面交易。”此外,搭建平台需要相关管理部门的推动,大家还要能接受,对这一新事物有共识。
《办法》还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停车服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管理和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开支和停车设施建设、维护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对于机动车停放者,在使用停车设施时,应当遵守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相关设备;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跨泊位停放;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操作。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在相应的专用设施停放。
对于长期占用停车位无人管的“僵尸车”也明确了相关措施:废弃的机动车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利用专用停车设施停放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经依法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经依法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依法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废弃的机动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废弃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存放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设施长期存放、不自行清理的,专用停车设施的管理者有权依法处理。
武汉停车新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25日公布的《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同时废止。
【编辑:朱晨颖】
(作者: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