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一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依法保护,推动发展, 开创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广军向社会介绍了2017年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同时公布5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处长赵英主持。
2017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始终将保护创新、维护公平摆在首位,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五位一体”“四个全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坚持围绕省委各项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立足长远,服务大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吉林省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连续六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017吉林省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66件
随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开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凸显。同时,围绕着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各类诉讼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2017年,吉林省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66件,较2016年净增长994件,同比增长达210%。旧存23件,合计收案1489件,同比增加848件,增幅达132%。审结1436件,同比增加826件,增幅达135%。年总体结案率为96.44%,与2016年基本持平。
在全部已结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725件,占比达48.69%;涉及商标权纠纷案件644件,占比达43.25%,占比量提升近20%;涉及专利权纠纷案件43件,占比2.89%。商标权纠纷案件与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数量进一步接近,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新特点愈发凸显。
全省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守司法红线,积极应对社会发展需求,区分把握案件特点,贯彻落实司法政策,在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坚持分门别类、宽严相济,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角度出发,确保每一当事人都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2017年,吉林省法院审理的有关商标权纠纷案件共计644件,其中包括涉及“酒鬼”“老奶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372件,占全部商标权纠纷案件数量的57.8%。还审理了涉及“联想”“小米”“贵州茅台”“泸州老窖”“如家”“骆驼”等一系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违法侵权行为,维护了良性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及时清理了市场中的不良供给,为品牌创新者和诚信经营者维护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2017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725件,在清理文化市场的同时,积极维护了智力劳动者和文化创作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佳路公司诉全省各中小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保护创新,尊重知识产权、依法维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向权利人释明行政管理和市场行为之间的区别,积极引导其合理维权。
佳路公司曾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为全省中小学校提供学籍管理计算机软件,其中既包括单机版软件,也包括网络版的软件和服务。佳路公司曾向各学校收取过部分费用,后因学籍管理改革,各学校不再使用该软件,但很多学校的费用并未及时结清。2016年,佳路公司以教育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佳路公司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私权行为,判决驳回了佳路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省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引导,告知其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另一方面,省法院在结案同时已告知各中级法院,做好预警工作。
2017年,佳路公司陆续在全省各地法院对各中小学校提起诉讼,省法院及时指导,通过司法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省法院就此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引导各地区中小学校依法应诉,积极和解、自动履行,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创新的理念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作为对创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通过司法审判,吉林省法院积极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进一步激发我省全社会创新热情,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增强我省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2017年,吉林省高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司法理念,以激励创新为出发点,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享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生产力转化。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国籍的权利主体得到平等保护,既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又保证对涉外主体在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中的平等权利。切实坚持贯彻以创新、协调、开放、共享为内容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推进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积极参与吉林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为配合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市(州)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县工作,受邀为延边州、白城市、公主岭等市领导干部讲授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与省科技厅签订《知识产权工作合作机制》,共同举办“创新创造改变生活,知识产权改变未来”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
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司法本质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将为行业发展提供指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将切实满足权利人的正当保护需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将进一步彰显中国的法治精神。
在审理大量的民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之外,吉林省法院2017年还审理了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36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案件23件,充分利用司法保护的“组合拳”,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
在强化司法主导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优势的同时,吉林省法院坚持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推动建立全省知识产权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与吉林省科技厅的对接沟通机制为试点,吉林省法院进一步开展司法审判机关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机关的社会管理功能衔接。一方面,通过信息交流,在强化行政机关管理和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同时,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管理优势,加强知识产权纠纷的诉前调解;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广泛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将各领域专家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方式吸纳到诉讼当中,在确保准确认定技术事实问题的同时,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方法改革,提高审判质效。
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保证相同类型案件在主体资格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上的统一。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改案件沟通等方式,确保在省内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同案同判,加强知识产权裁判对于社会公众的宣示和指引作用,增强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可预期性。2017年,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服判率达93.8%,创历史新高,审判质效得到明显提升。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断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针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不同特点,切实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实际,严格规范证据保全、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引导当事人积极引入专家辅助人,查清案件事实。在佳路公司与各中小学的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许可使用当时的实际情况,客观认定行政机关文件所证明的事实内容,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最终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依法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考量个案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对于需要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认真审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获益情况,必须保证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大于其非法获益;对于同类型案件,各地方根据各地方经济发展差异的实际,适当作出区别裁判。在审理李艳霞与永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直接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用确定赔偿数额,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入选2017年五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激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的伟大历史起点上,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吉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文/摄
公布5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乔元栩、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与朝阳区佰乐桌球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乔元栩系第507867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目前处于有效期内。乔元栩排他性许可乔氏台球桌厂使用第5078670号商标。
乔元栩、乔氏台球桌厂于2016年8月8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公证处申请对乔氏台球桌厂生产的乔氏Q7(编号10476-6)台球桌和乔氏Q8(编号10345-6)台球桌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拍照人对乔氏台球桌厂展厅内对上述型号乔氏台球桌的相关部位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形成工作记录一份并出具(2016)秦山证经字第007号公证书,证明后附乔氏Q7(编号10476-6)台球桌照片13张和乔氏Q8(编号10345-6)台球桌照片12张为现场拍摄,与现场实际相符。
2016年11月1日,一审法院经乔元栩、乔氏台球桌厂的调取证据申请,对佰乐桌球俱乐部经营场所内的被控侵权台球桌整体及相关部位进行了拍照。现场形成的调查取证工作记录及照片可以证实:佰乐桌球俱乐部经营场所内被控侵权的台球桌共计18张,上述台球桌的插板、袋口处均有与第5078670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其中11张被控侵权的台球桌与乔氏台球桌厂生产的乔氏Q7(编号10476-6)型号台球桌外观基本一致,但相较乔氏台球桌厂生产的乔氏Q7型号台球桌,该11张被控侵权台球桌存在以下细节差别:1.被控侵权台球桌侧面插板内部没有乔氏Q7型号台球桌的编号;2.被控侵权台球桌外部没有印刷乔氏销售热线、广告语,虽有乔氏网站网址,但却没有www;3. 被控侵权台球桌梆库内部没有带弧度的铜色汽车弹簧钢;4.桌腿与木架连接处半圆螺母螺丝凸显长度较长;5.木架底部没有砖孔螺丝。其中8张被控侵权的台球桌与乔氏台球桌厂生产的乔氏Q8(编号10345-6)型号台球桌外观基本一致,但相较乔氏台球桌厂生产的乔氏Q8型号台球桌,该8张被控侵权台球桌存在细节差别。
裁判结果:一、原审被告朝阳区佰乐桌球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审原告乔元栩、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第5078670号“JOY乔氏”注册商标的行为;二、原审被告朝阳区佰乐桌球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乔元栩、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元栩、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其他诉讼请求。
社会启示:经营者将其购买的带有假冒他人商标标识的商品作为经营使用,如果其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权侵权,不属于商标权用尽的情形,仍将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韩学智与吉林神驭机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韩学智享有神驭作品著作权,韩学智与案外人董志臣合作经营吉林市天成汽车自动调整臂厂,以韩学智主张的涉案图案申请注册神驭商标,后神驭商标被转让给吉林市神驭自动调整臂有限责任公司,韩学智系该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后该商标被再次转让给神驭公司,韩学智在神驭公司工作,直至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韩学智诉请神驭公司侵害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
裁判结果:驳回韩学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韩学智负担。
社会启示: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对已经处分了权利再行主张,则受到其在先行为的约束。市场主体应遵从商业交易规则、遵守诚信原则。
案例三:吴朝霞与吉林省参花杂志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吴朝霞通过电子邮箱向参花杂志社投稿原创短篇小说《因为爱情》,该篇小说发表于2012年7月第七期《参花》杂志,署名为福建晋江吴朝霞。该篇小说发表后,吴朝霞至今未收到稿费。《参花》杂志系吉林省参花杂志社编辑出版。2012年7月第七期《参花》杂志版权页载明:参花文学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077606473。该博客转载了涉案短篇小说《因为爱情》相关内容,署名【福建晋江】吴朝霞。
裁判结果:吉林省参花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吴朝霞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7000元;驳回吴朝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社会启示:在网络媒体和自媒体日益发达的情况下,应当公平保护著作权人和媒体运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媒体约稿行为。未经特别约定,杂志社擅自将作者所投稿件发布于网络进行传播的,构成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北京万桥就变位平台运架一体机享有专利权,并将此项技术运用到实用设备上。中铁科工在官方网页上宣传其研制成功的“YJ900型运架一体机”,通过与中铁隧道的销售或租赁,其设备在吉图珲客运专线中铁隧道局安图工地大成特大桥成功进行使用。北京万桥认为中铁科工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中铁隧道是产品的主要使用者,也侵犯了北京万桥的专利权。经过比对,不能认定被控侵权大型机械的技术特征落入ZL201020205815.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驳回北京万桥的诉讼请求。
社会启示: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仅有关技术效果的内容,不属于权利保护范畴。
案例五: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若干中小学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佳路公司曾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为全省中小学校提供学籍管理计算机软件,其中既包括单机版软件,也包括网络版的软件和服务。佳路公司曾向各学校收取过部分费用,后因学籍管理改革,各学校不再使用该软件,但很多学校的费用并未结清。2016年,佳路公司以吉林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佳路公司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该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私权行为,判决驳回了佳路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引导,告知其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2017年,佳路公司陆续在全省各地法院对各中小学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许可使用当时的实际情况,客观认定行政机关文件的所证明的事实内容,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最终认定各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依法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判决各学校向佳路公司支付使用费。
社会启示:智力劳动极大的便捷了我们的生活,其创造价值应当予以尊重,劳动者应当获得相应报酬,实际使用和获益者不应以未签订合同作为拒绝支付使用费的理由。同时,权利人也应当区分行政管理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界限,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