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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拒付抚养费 女儿起诉获支持

时间:2018-12-13

父母离婚后和父亲生活,母亲却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父亲罗某2002年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便同居生活。被告于2003年8月生育女儿原告罗某甲。2013年5月15日,二人补办结婚登记,2016年5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原告由原告父亲罗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但从2016年5月16日后,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每月抚养费2000元过高,无力承担,要求减少,在原告抚养期间,被告支付了子女的部分生活费、购买手机、点读机、衣服等费用共计约8500元,要求予以冲抵抚养费。但对于以上答辩意见,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后经法官询问,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均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因此法院依照双方当事人意愿,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抚养费295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原告罗某甲年满18周岁止,被告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
法官提示: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对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胡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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