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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助力全省科技创新

时间:2021-03-12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樊)报道:3月12日,记者获悉,近日,江西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着力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为科研经费“松绑”,为科研人员“减负”,助力全省科技创新。

简化预算调整、采购流程、资金拨付程序

《若干措施》提出,将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自然科学项目,以及人文社科类项目的科技专项、教育“双一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实施范围。同时优化预算管理,赋予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人、财、物更大自主权和支配权。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自主遴选科研项目并推荐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省财政厅直接入库;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财政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内,从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科研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对暂不能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单位可编列待安排经费,年度执行中再细化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单位对已编制预算的项目资金可自主分别在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项级之间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款级之间调整。

科研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即收即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江西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政策执行,试剂耗材纳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取消单位用款计划编制环节。允许单位在可用指标范围内,在不改变收款方信息和支付金额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更正方式办理明细指标调整。公务卡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科研项目资金允许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同时,科研项目资金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劳务费、维修(护)费可按实际列支,不计入当年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压减额度。延长资金使用期限,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规范时间节点、用款自主权、过程管理

推动项目管理流程再造,优化项目管理措施,统筹科研经费项目管理使用,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让科研人员从繁琐的财务管理中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创新上。

逐步实行定期发布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指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年在相对固定的月份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其他类别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协议)中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进一步提高项目用款自主权。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不含)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三年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规范管理;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主管部门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协议)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进一步减少过程管理。

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研究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此外,开展基于诚信、绩效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研究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和创新活力。

对从事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前沿技术领域研究及公益性研究且绩效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将予以倾斜,遴选一批项目持续支持。

在综合考虑诚信水平、管理能力、内部控制建设等情况下,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实际,自主开展国内差旅费用包干试点。包干内容包括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选择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管理科学类、高端领军人才培育项目、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海外人才引进计划、“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国家科技奖后备培育项目开展单项包干制试点。选择省科学院和南昌大学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试点期暂定5年,试点期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实行总额包干。

强化绩效管理、内部管理、诚信建设

《若干措施》提出,深化“放管服”政策,在放“活”的基础上,进一步管“好”,确保科研经费安全使用,切实提高资金绩效。

强化绩效管理方面,项目主管部门是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特点,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试点政策调整、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绩效自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开展的部门评价应与财政评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

强化内部管理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绩效、科研、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管理办法,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项目主管部门要探索科研项目有效监督管理的新举措,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责任,确保预算编制合理、科学、真实、完整。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评价负直接责任,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预算绩效全面负责。

强化诚信建设方面,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和监督评价等全过程;要在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协议)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要加强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并将失信单位及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记录,强化惩戒力度。同时,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加大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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