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贾蕴)“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近日,省政府公开发布《关于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到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发布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内容。到2020年,依法积极稳妥实行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我省各级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社会民生等重点工程项目。
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点公开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8类信息。其中招标投标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征收土地信息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