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任某与家属阴阳两隔,带给任某家属无尽的悲痛。案发后,29岁的肇事司机李某逃离现场,后被刑事拘留。
2018年8月17日21时50分许,李某驾驶“大众”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滨河路与新楼巷路口向南74米处时,与同向行驶于此任某骑行的公共自行车相撞,致使被害人任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队务会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
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李某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李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华商报记者 余林 通讯员 张瑜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