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李某假记者敲诈勒索一案作出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5月底,李某伙同黄某驾驶假新闻采访车,“采访”兴平市某镇村民后,分别以《陕西日报》、陕西传媒网、《各界导报》“记者”名义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采访”,并在镇政府、土地局等单位“采访”。随后,李某和黄某在各自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消息,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以删帖、消除影响等为条件,先后敲诈勒索李某某现金2.3万元。
2018年7月10日晚,办案民警在西安市新城广场对面的一酒店内正在实施敲诈勒索的嫌疑人黄某当场抓获。经过对黄某的突击审讯,7月25日,办案民警又将李某抓获。随后,2人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兴平市法院认为,李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新闻记者”,以“曝光”负面新闻威胁“采访”对象,敲诈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涉案金额、未遂情节、自首情节、认罪态度、主动退赃、被害人谅解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李军委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