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上午,《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
《条例》于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批准。这是汉中市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标志着汉中市地方治理踏上了“法治同轨”的新征程。
历时一年出台 征求意见800余人次
《条例》自立项到批准历时一年,经过市人大常委会议三次审议,于2017年10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条例》审议期间,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800余人次,收集意见建议120余件360余条,主要解决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统一执法、规划引领、大型许可和行业要求的相关问题。
《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分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招牌设置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法律责任等七部分,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部门与职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美化城乡景观风貌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条例》创设了哪些规矩?
《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概念和种类;明确了管理部门和职责。
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原则,要求规划引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明确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要求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明确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许可制度,明确了办理许可的程序。同时,对依法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条例》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权,体现了公开竞争、公平竞争的要求。
《条例》落实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和义务。《条例》规定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安全、牢固、完好和整洁。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及时更新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8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条例》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同时,《条例》对于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依法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应急救援等正常功能,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将被罚款
根据《条例》,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维护、使用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同时,《条例》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华商报记者周金柱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