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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許智峯"強搶"性質嚴重必須DQ

时间:2018-04-28

香港新聞網4月27日電 《大公報》指,立法會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強搶保安局女職員手機事件,昨日有更多過程細節曝光,許智峯的惡行在閉路電視鏡頭下無所遁形,立會內外一片討伐聲,看來許智峯將難逃被DQ下場。

事實是,從錄影片段可以看到,許智峯把保安局女職員迫到墻角,女職員無路可退,但仍奮力保護公家財物及工作資訊,雙手把手機藏到身後,但許智峯竟以“熊抱”姿態整個人撲上去,從女職員背後搶去手機,其間臉部一度貼近女職員的臉部。女職員手機被搶之後,驚惶失措,當堂哭出聲來……。

看來,事件中,許智峯的行為不僅涉及強搶手機、入侵資料,還有非禮之嫌,警方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不可忽略此點,女職員當時在精神和身體上都受到滋擾和威脅,而其掙扎反抗、不甘受辱的意願是明顯的。

在鐵一般的事實和衆怒難犯面前,立法會行管會昨日向許智峯發出強烈譴責信,民主黨也不敢公然護短,宣稱已暫時凍結許的會籍。這些措施,都是必須的,但并不足够。

事實是,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內強搶事件,并非其個人一時衝動、也不是偶發事件,而是長期以來立法會“禮崩樂壞”和反對派議員日益惡質化的必然結果。自扔香蕉、掟水杯、罵粗話、搶文件,以至動輒“拉布”、“點人頭”、“流會”,還有違法亂誓,莊嚴的立法機關早已被反對派“糟質”至秩序全無、面目全非。市民對此心痛、憤慨,但卻難奈其何,在現行法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下,鬧事者最多就是被主席趕出會場,“今日不許再回來”而已。

在此種情況下,許智峯強搶女職員手機,除了其個人質素和品格低下外,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今日立法會已淪落至反對派可以為所欲為、跡近“沒王管”的地步;如果許智峯當時還有三分顧忌,還會想一想基本法相關條文和議事規則的約束力,他的“魔爪”是斷不敢猖狂伸向女職員身上的。

當然,立法會是特區唯一立法機關,基本法相關條文賦予尊貴議員頗大的權力,包括第七十七條議員在會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條的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但所有這些條例的真正用意,都只能是保障議員依法議事的職能而不是被用作違法亂會的護身符。今日立法會內反對派“無法無天”的亂局不能再繼續,否則,強搶手機絕不會是最後一宗,更惡劣嚴重的暴行還在後頭。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議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并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或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立法會主席可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這就是許智峯的應得下場,也是所有真正維護立會尊嚴和市民利益的議員的應有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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